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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等13部门关于完善商业网点规划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浙商务联发[2019]11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交通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统计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12-19
实施时间: 2020-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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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批发零售业改造提升行动方案(2018—2022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多规合一”实施,完善商业网点布局管理,促进商贸有效投资,优化营商环境,繁荣商业消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市、县商务部门应牵头编制商业网点布局专项规划,经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审查核对后报本级政府审批,批复后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经批准的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先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编制程序进行修编。
  二、明确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内容。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应结合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明确重点商贸流通设施的发展目标、总体布局、分区定位、建设规模、业态结构等内容。应明确大中型商业网点设施、重点商贸流通项目、公益性商贸设施等的空间布局、建设目标、功能结构和管理原则。
  三、促进政府鼓励流通设施建设。落实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部委《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加强规划、用地、财税、金融等政策保障,推动公益性流通设施、农村商贸流通设施、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等布局建设。鼓励利用现有闲置设施进行商业项目改造。鼓励通过发展数字商业、智慧商业、数字市场,对现有商贸设施升级改造。
  四、探索规范有效分类管理制度。市、县商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从本地实际出发,参照国家业态分类标准,探索采用分类、分级、分区管理方式,管控与促进结合,制定商业设施建设使用管理意见。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关于社区商业服务设施建设的规定。
  五、切实加强商业项目规划审核。在市、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商业设施建设使用管理意见的实施,严格落实大中型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和规划变更时,应征求商务部门意见,落实用途管控,具体办法由市、县制订实施。
  六、健全商业网点影响听证制度。对当地商业环境影响较大的或公示中反应强烈的重大商贸项目,由市、县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方代表和项目建设单位召开听证会,就公示期中收到的意见做出答复,提出消除相关不利影响的措施。
  七、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同机制。将商务部门纳入政府规划的议事协调机构,发挥在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中作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发挥各自职能,共同做好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加强商贸流通投资信息引导。由市、县商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统计等部门,建立商贸流通建设项目信息定期共享机制。各级商务部门可会同统计等部门开展商业网点统计调查,探索建立商业网点建设监测预警制度。完善浙江省市场体系建设公共信息平台,加强商贸投资的有效引导。
  指导意见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统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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