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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税务稽查分局等机构是否具有执法主体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5]58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5-11-8
实施时间: 1995-11-8
失效时间: 2011-1-4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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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等类似机构是否具有税收执法权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经批准设立的税务稽查分局是专门执行税务稽查职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分局,各地设立的征收所是专门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此复。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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