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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评协[2022]19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2-11-4
实施时间: 2022-11-4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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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规定,规范会费收交、使用和管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机构认真研读有关内容,并于2022年11月9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会。
  电子邮箱:zhumei@
  附件: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22年11月4日

  附件1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会费收交、使用和管理,保障中评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有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评协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和《章程》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计算、收交。
  第二章 会费标准和会费减免
  第四条 单位会员上一个会计年度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以下称年度收入总和),作为会费计算基数。
  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同时,从事房地产、矿业权等其他专业领域评估业务的单位会员,年度收入总和可以扣除该专业领域评估业务收入,作为会费计算基数。
  上一年度新入会的单位会员,年度收入总和自入会公告之日起计算。
  单位会员会费计算基数同时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分级管理、收入排名、自律监管的依据。
  第五条 单位会员会费计算基数不超过300万元的,交纳10000元;超过300万元至3000万元的,交纳50000元;超过3000万元的,交纳800000元。
  单位会员按上述标准计算的会费额度高于原标准(中评协〔2005〕101号)计算额度的,高出部分免予交纳。
  第六条 个人会员会费为每人每年4000元。
  登记在未备案从事证券评估业务的单位会员及其分支机构的个人会员,减半交纳。
  个人会员上年12月31日前在籍时间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减半交纳。不满半年的,免予交纳。
  第七条 中评协应当按规定公示会费标准、依据等信息。
  第八条 发生自然灾害、疫情等特殊情况时,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可以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给予减免。
  第九条 会费减免相关信息应在年度资产评估行业会计报表中予以列示。
  第三章 会费收交
  第十条 单位会员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中评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财务状况信息,并按规定向所在地方协会和中评协报送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者相关纳税申报表等材料。其中,从事其他专业领域评估业务收入信息应单独列示。
  第十一条 地方协会对单位会员上报的财务状况信息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方协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所在单位会员交纳会费。
  协会代管的个人会员直接向所在地方协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单位会员不按规定上报财务状况信息和相关材料的,由地方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中评协或者地方协会按照《章程》等有关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自律惩戒。
  会员拒不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的,由中评协或者地方协会按照《章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会费分配
  第十五条 中评协与地方协会共享会费。
  第十六条 地方协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收取的会费按规定上交中评协,上交金额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
  会费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免予上交;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上交比例为30%;超过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上交比例为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上交比例为50%。
  按上述比例计算金额为上交中评协会费。
  第五章 会费使用和会费管理
  第十七条 会费开支范围: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等的各项支出;
  (二)开展行业党建工作的支出;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目标的支出;
  (四)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等自律管理制度规范的支出;
  (五)开展行业自律监管、检查及奖惩的支出;
  (六)组织开展会员管理及继续教育的支出;
  (七)开展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支出;
  (八)开展理论课题研究和市场业务拓展的支出;
  (九)开展行业信息化建设及对外宣传的支出;
  (十)开展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支出;
  (十一)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支出;
  (十二)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
  (十三)中评协秘书处的日常支出;
  (十四)其他的必要支出。
  第十八条 中评协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中评协年度会费收入、支出情况,每年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中评协会费收入、支出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评协〔2019〕16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地方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经地方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评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规定,规范会费收交、使用和管理,保障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有效履行职责,中评协拟修订《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9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中评协修订发布《办法》,严格按照四档定额设置会费标准,增加会费减免措施,减轻会员负担。执行3年来,地方协会和会员对会费计算口径、减免措施、分成比例、管理衔接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希望进一步调整完善,更好地适应会员管理和行业发展需要。
  鉴于上述情况,中评协依照《资产评估法》和民政部规定,综合考虑资产评估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发展水平,对现行会费管理办法作出了适当调整优化。在严格按照民政部要求,保持会费收交管理政策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解决问题与争议,确保会费收交、分配更加科学合理,切实减轻会员负担,巩固行业基础。
  二、修订原则
  (一)总体减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民政部文件精神,总体上减轻会员会费负担。
  (二)费不重收。计算单位会员会费时,对资产评估领域之外,房地产、矿业权等其他专业领域的评估业务收入,不重复收取。
  (三)合理分配。会费收取后,在中评协、地方协会之间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进行分配,对收入偏低、支出困难的地方协会提供有效帮助。
  三、基本框架
  《办法》分为总则、会费标准和会费减免、会费收交、会费分配、会费使用和会费管理、附则等共六章23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会费计算期间等内容。
  (二)第二章“会费标准和会费减免”。共6条,主要包括单位会员会费计算基数、单位会员会费计算方式、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会费标准和依据的公示、会费减免等内容。
  (三)第三章“会费收交”。共5条,主要包括单位会员财务状况信息上报、地方协会审核、单位会员会费交纳、个人会员会费交纳、未按规定上报财务状况信息的处理、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处理等内容。
  (四)第四章“会费分配”。共2条,主要包括会费共享、会费上交等内容。
  (五)第五章“会费使用和会费管理”。共4条,主要包括会费开支范围、财会管理制度、收入支出情况的审计和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审查等内容。
  (六)第六章“附则”。共3条,主要包括施行日期、地方协会如何执行、解释权等内容。
  四、主要变化
  (一)缩小了单位会员会费计算口径。
  现行会费管理办法中,单位会员会费按照上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各项业务取得收入总和(以下称年度收入总和)全口径计算。部分单位会员从事多个专业领域评估业务,对按照全口径收取会费存在争议,认为重复交纳会费。
  修订后的《办法》中,不再简单地以年度收入总和作为会费计算基数,而是根据单位会员从事评估业务的情况,区分不同口径。对单法人单牌照(只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会员,以年度收入总和作为会费计算基数。对单法人多牌照(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同时从事其他专业领域评估业务)的单位会员,允许年度收入总和扣除该专业领域评估业务收入,作为会费计算基数,避免从事多个专业领域评估业务的单位会员重复交纳会费。
  会费计算基数同时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分级管理、收入排名、自律监管的依据,口径前后一致。
  (二)增加了新的会费减免措施。
  修订后的《办法》在维持原有减免政策(单位会员会费额度高于原标准计算额度的,高出部分免予交纳,非证券资格评估机构执业的个人会员会费减半交纳)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减免措施,即:“上一年度新入会的单位会员,年度收入总和自入会公告之日起计算。个人会员上年12月31日前在籍时间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减半交纳;不满半年的,免予交纳。”让利会员,体现自律管理的人性化。同时明确:“发生自然灾害、疫情等特殊情况时,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可以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费给予减免。”心系会员,体现行业协会的社会责任感。
  (三)会费共享分成向地方协会倾斜。
  现行会费管理办法中,地方协会会费共享分成统一按照固定比例计算,会费总额的40%上交中评协,60%留用。部分行业规模较小、会费收入较少的地方协会,反映存在经费困难。
  修订后的《办法》中,地方协会会费共享分成计算更加精细化,采用超额累进方式计算。会费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免予上交;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上交比例为30%;超过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上交比例为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上交比例为50%。按上述比例计算金额为上交中评协会费。
  通过调整,会费的共享分成进一步向地方协会倾斜,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分成比例由40%:60%,调整到35%:65%。会费总额越低留用比例越高,对收入偏低、支出困难的地方协会提供有效帮助。
  (四)明确了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的分工。
  修订后的《办法》中,明确了中评协与地方协会的分工。由地方协会对单位会员上报的财务状况信息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单位会员不按规定上报财务状况信息和相关材料的,由地方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中评协或者地方协会按照《章程》等有关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自律惩戒。
  中评协和地方协会均可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会员拒不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的,由中评协或者地方协会按照《章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明确了地方协会如何执行的问题。
  现行会费管理办法中,对地方协会如何执行没有明确要求。有的地方协会制定了具体办法,经地方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也有的地方协会直接执行中评协制定的会费管理办法,没有经过地方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订后的《办法》中明确,地方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经地方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相关附件:
附件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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