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财务报表转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操作手册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0-10-9
实施时间: 2020-10-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6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功能说明

  在电子税务局成功报送当前属期的财务报表《利润表》后,可实现《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本期金额”栏数据(该栏为本年累计数,不同会计制度表单会有所不同)自动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查账征收企业)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本年累计金额”栏,允许纳税人进行修改。
  操作说明
  方式一:
  在电子税务局提交当前属期的财务报表报送《利润表》成功后,未申报相应所属时期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查账征收企业)时,系统会弹出如图提示。

  2、选择“是”后,可跳转至“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申报界面,《利润表》数据自动带入。

  如果纳税人选择“否”,电子税务局系统结束当前利润表的申报。
  方式二:
  1、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企业所得税(月季报)”,纳税人进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会弹出如果提示:

  2、根据提示信息,点击“取财报数据”按钮可获取《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数据到申报表。

  如果纳税人相同属期的财务报表《利润表》未申报,点击“取财报数据”按钮后,会弹出如下提示:

  三、支持类型说明
  目前支持4类财务报表类型数据转换
  1.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企业)
  两种资料报送子类:
  (1)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一般企业);
  (2)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一般企业)。
  2.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
  四种资料报送子类:
  (1)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
  (2)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商业银行);
  (3)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保险公司);
  (4)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证券公司)。
  3.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小企业会计准则)
  4.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制度)
  备注:
  由于核定征收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数据指标不同,未提供核定征收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数据转换服务。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纳税申报表[简易申报]》的通 青地税函[2011] 2011/11/3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电子 2023/3/2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 内国税所字[200 200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桂财税字[2000] 2000/2/1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美芝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适用企业 粤国税函[2006] 2006/11/3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 鄂国税发[2007] 2007/9/2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 鲁国税函[2006] 2006/11/17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 冀国税函[2001] 2001/12/27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 豫地税发[2001] 2001/5/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 苏国税函[2006] 2006/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