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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局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税纳便函[2019]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1-1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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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直管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要求,现将《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下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税收完税证明》的管理方式,是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涉及到纳税人买房、贷款、出国等事项的办理,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相关人员业务培训、纳税人咨询辅导、文书使用单位宣传告知等工作。
  二、《税收完税证明》作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特定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的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
  三、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四、鼓励纳税人通过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自行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纳税人选择到实体办税场所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并加盖受理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201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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