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开具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10-28
实施时间: 2019-10-28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9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解决现行《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逐车开具问题,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降低保险机构不易识别纸质减免税证明真伪带来的代收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车船税征管实际,现就我省《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开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车船税减免条件且需要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车辆,如公共交通车辆,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尚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属于应减免税的新购置车辆等,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后,申报信息通过车船税联网征收子系统(以下简称“子系统”)自动传递至各保险机构出单平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纸质《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纳税人直接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即可,无需向保险机构出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纳税人如持有减(免)税期限超过一年且尚未到期的纸质《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也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各保险机构在受理上述车辆“交强险”业务时,不再索要《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只需输入车辆相关信息,若“子系统”自动返回减免税信息,则直接按规定办理“交强险”业务;若“子系统”未自动返回减免税信息,则需要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或缴纳税款再继续办理“交强险”业务。
  三、纳税人因到异地办理机动车“交强险”等原因需要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在办理纳税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办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安 2021/5/18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9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穗地税发[2008] 2009/1/1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52批]、《新能源汽车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1/29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 深地税发[2007] 2007/9/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 豫地税函[2012] 2012/1/16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 山东省地方税务 2017/3/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5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 2014/12/22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3批]、《新能源汽车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4/30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内地税字[2008] 2008/10/17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车船 桂地税发[2007] 2007/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