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人社函[2022]46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2-10-18
实施时间: 2022-10-1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13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管理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要求,确保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2年底前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市(地)、县(市)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申请缓缴前一个月处于亏损状态或之前三个月累计亏损,可以自愿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社保费期限至2022年底,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的缓缴期限。
  二、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到期后,《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10号)、《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发〔2022〕12号)以及本次规定的各类缓缴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逐月或一次性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社保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要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四、各地人社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妥善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在前期缓缴政策宣传活动的基础上,对符合政策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开展再宣传,确保缓缴政策和流程“应知尽知”。各地应通过新闻媒体对缓缴企业典型案例进行报道,扩大缓缴政策宣传效果。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确保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取得实效。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2年10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统一2015年度各项社会保 京社保发[2015] 2015/6/10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 宁地税发[2007] 2008/1/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独立参保个人2010社保年度缴费事项 2010/7/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资料要求的 2017/6/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被征地人员再就业后缴纳社会 沪府发[2012]96 2013/1/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全省社会保险费费源普查的通告 2012/8/22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 1999/3/19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社会保险费缴 2023/12/28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3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 津人社局发[201 2013/1/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统计 内地税字[2003] 200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