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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人社发[2022]1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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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发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切实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效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区的市域内,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自2022年9月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符合条件困难企业9月份已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已缴费险种9月份不再办理缓缴。9月份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10月份对9月份应缴社会保险费提出缓缴申请。
  困难企业申请缓缴条件按照冀人社发〔2022〕1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延长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时限
  5个特困行业企业、17个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根据自身实际,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切实做好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服务工作
  各地要继续按照冀人社字〔2022〕230号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各项经办服务工作。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时企业要按规定补齐申请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同时,要主动配合当地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四、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
  各地在前期宣传工作基础上,全面梳理国家和省出台的缓缴政策,持续加大宣传解读力度,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特点,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精准度,深入做好点对点宣传、政策辅导和答疑释惑,确保政策传递到企业决策层手中,真正做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通过适时发布缓缴数据信息、采访报道企业典型案例和特色经验做法等,加强政策实施效果宣传。
  五、持续优化经办服务
  各地要坚持以企业和群众为中心,提高服务质量,做好“一卡两台账”管理和窗口经办人员政策培训,扎实做好政策咨询和业务办理工作。对符合缓缴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逐单位主动对接,分类做好服务保障。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筛选锁定符合缓缴条件的市场主体范围,做细做好提醒告知和信息推送服务,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实现企业“即申即享”,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更好发挥工作合力,促进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取得实效。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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