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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自治区服务业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发改财金[2022]24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4-29
实施时间: 2022-4-29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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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中央驻疆单位:
  《关于促进自治区服务业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社厅  自治区住建厅
  自治区交通厅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文旅厅   自治区卫健委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自治区国资委  新疆税务局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新疆银保监局  民航新疆管理局
  2022年4月29日

  关于促进自治区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精神,支持市场主体渡过难关,稳定市场预期,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一)继续执行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二)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2022年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三)减免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四)加大2022年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五)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以内的控制目标,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政策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六)减免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七)用好新疆地方法人银行降准释放资金,优先用于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贷款,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继续推动减费让利。
  (八)发挥好支持普惠性小微企业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支持。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
  (九)继续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落实国家减费让利、减轻企业负担等政策要求。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对标准类商户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9折优惠、封顶值维持不变,对优惠类商户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继续在现行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实行7.8折优惠。收单机构同步降低对商户的收单服务费。
  (十)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持续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落实降费减负政策。开展金融机构收费检查,重点查处与贷款捆绑的强制收费、中间业务只收费不服务、不落实支付手续费减免政策等行为。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十一)按照“应检尽检”原则,对餐饮业开展定期免费核酸检测。鼓励有条件的地(州、市)对餐饮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十二)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
  (十三)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餐饮业参保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四)加强金融机构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十五)落实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代偿和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中小微企业代偿款和保费进行补助补贴,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州、市)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十六)优化保险机构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州、市)给予保费补贴。
  (十七)引导市场主体新建社区老年食堂或建设社区助餐服务点,鼓励餐饮企业开发适合老人营养和口味的老年健康餐,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十八)按照“应检尽检”原则,对零售业开展定期免费核酸检测。鼓励有条件的地(州、市)对零售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十九)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引导大型商超、连锁企业开拓市场,谋划商业网点布局,下沉地(州、市)。
  (二十)组织实施2022年度农产品供应链体系项目建设。完善自治区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促进农产品流通企业发展。
  (二十一)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零售业参保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十二)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信用贷款。引导金融机构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对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企业给予更多信贷支持,提供优惠利率。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二十三)落实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代偿和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中小微企业代偿款和保费进行补助补贴,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州、市)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二十四)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允许企业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积极开展使用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
  (二十五)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旅游业参保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十六)建立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加大对自治区旅游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旅游业信贷产品,对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增加信贷供给。
  (二十七)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二十八)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红色教育、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委托旅行社承接。
  (二十九)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探索为旅游业提供融资增信、风险分担、贴息奖补、应急周转等融资配套服务,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三十)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设计小额贷款支持业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普惠支持力度。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三十一)暂停2022年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1年。
  (三十二)免征2022年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三十三)继续落实好城市公交行业运营车辆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和农村新能源公交车、新能源出租车继续给予购置补贴。对纳入工信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作推荐车型目录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和纯电动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给予购置补贴。
  (三十四)2022年按照自治区政策标准继续对城市公交车、农村客运班车给予运营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州、市)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运营等支出。
  (三十五)强化信息共享,有效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有需求的金融机构,调取抵押车辆、船舶动态运行轨迹。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等资产。引导金融机构对信用等级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三十六)暂停2022年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1年。
  (三十七)根据疫情防控实际需要,对机场旅客及民航工作人员免费开展核酸检测。鼓励有条件的地(州、市)对民航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三十八)继续对疆内支线航班给予运营补贴,落实民航发展基金,支持自治区民航基础设施建设。
  (三十九)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枢纽机场信贷支持,给予差异化政策支持,解决乌鲁木齐等重点机场建设资金难题。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四十)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
  (四十一)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进一步落实服务业行业精准防疫要求,即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形势分析,加大协调推动有关政策措施执行落实工作力度,强化储备政策研究。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政策贯彻落实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出台有针对性的实施措施。同时,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及时跟进解读已出台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研判相关困难行业企业恢复情况,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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