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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税[2022]3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10-12
实施时间: 2022-10-1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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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南沙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工作协同配合。广州市和南沙区财税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强化责任担当,加强与行业行政主管机关的协同,建立联合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统筹协调,合力推动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地落实。
  二、细化政策落实措施。加强具体政策落实措施研究,制定主营业务和实质性运营界定的实施办法,制定申报指南和工作指引,制定优惠政策宣传解读方案,加强业务培训,确保企业及时享受政策优惠。税务部门要强化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三、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或预案,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严格按照优惠目录执行政策,加强对实质性运营企业规范管理,建立实质性运营联合核查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严肃查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政策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本级无法处置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情况,于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书面报送政策运行及评估情况报告。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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