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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政办发[2020]5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0-9-26
实施时间: 2020-9-26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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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9月26日

  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产业〔2020〕684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工作,促进全省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乘用车购置补贴。对消费者(含经营性单位)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时间),购买省内企业生产并在省内销售、省内上牌落户的乘用车,按销售价格(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格)的3%给予补贴,省级与汽车生产所在市县财政各分担一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落实新能源汽车购置财税支持政策。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平缓2020年至2022年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及时拨付中央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税务局)
  三、加大营销促销力度。加强汽车整车、零部件产销衔接,组织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国际展会,提升我省汽车及零部件的知名度和认可度。进一步扩大武汉汽车展会的规模和影响力。用好线上直播、云端平台等新媒体,开展多渠道营销促销。(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广电局)
  四、加大政府采购力度。依法依规将省内生产的公共服务领域用车纳入协议供货范围、加入各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相关企业生产的乘用车、小型客车、专用车辆、载货汽车(含自卸汽车)获得相关认证机构颁发的环境标识产品认证证书的,实施政府优先采购。(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省发改委、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加快更新城市公共领域用车。推动城市公共领域车辆更新升级,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鼓励各地加大新能源汽车运营支持力度,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货车。鼓励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汽车“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并给予财政支持。(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落实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吨)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省内销售和注册登记。(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经信厅、省公安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培育特色消费市场。积极探索住行一体化消费模式,统筹规划建设旅居车(房车)停车设施和营地,完善配套水电、通讯等设施,促进旅居车市场发展。鼓励发展长租、短租、分时租赁等多种租赁模式,构建多元化汽车消费体系。(责任单位:省文旅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简化购车交易环节。消费者在4S店直接办理机动车登记上牌业务,采取免填表、免复印、免提交、免拓印等“四个减免”措施,实施“一证办”“一窗办”。(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
  十、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合理布局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建立二手车联网核查制度,提高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登记便利性。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按销售额的0.5%征收增值税。(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优化城市停车管理。以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为重点,加快已有停车设施升级改造,推动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增加车位供给。在城市中心区的餐饮、商超等场所周边道路增加停车泊位,延长高峰时段允许停车时限。在不影响安全通行条件下,允许城市非严管路段夜间停放车辆(当日19时至次日7时)。鼓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与周边居民小区建立停车设施昼夜错峰使用调配机制,提高现有停车设施利用效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用好汽车消费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汽车经销企业的信贷支持,不得对汽车经销企业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银行机构通过采取调整还款期限、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延期付息安排。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汽车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延长还款期限,简化汽车消费贷款办理流程。参考LPR定价(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当降低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促进汽车消费贷款市场发展。(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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