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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政发[2020]2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0-11-9
实施时间: 2020-11-9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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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政策全省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模式省级统筹,均衡省内各地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全国统筹夯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规范统一。统一全省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规范政策执行,完善政策体系,坚持缴费和待遇相对应,各地基金收支责任和统筹权益相一致,增强制度的公平性。
  ——加强统筹。遵循社会保险大数法则,实行基金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全省统筹调度使用,合理均衡各地基金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保证制度的可持续性。
  ——明确责任。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责任明晰、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体责任,合理分担基金收支缺口。
  ——优化服务。建成全省集中统一的信息系统,支持实时联网、高效便捷经办服务,为企业养老保险服务均等化、监管精准化、决策科学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以单位方式参保、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各自的缴费比例;统一缴费基数标准,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统一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核定政策,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统一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缴费基数档次,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可在参保地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档次申报缴费;规范缴费政策,严格补缴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禁止违规补缴,对合规补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参保人员省内跨区域流动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统一退休条件,加强退休审核管理;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保持退休人员待遇平稳衔接;统一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完善遗属待遇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出台企业养老保险政策。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全省基金实行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
  1.基金省级统收。基金省级统收是指全省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征收机构征收的养老保险费、中央及省内各级财政补助、中央调剂下拨资金以及其他项目收入。
  2021年1月1日起,各地各项基金收入全部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各地税务机关征收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统一缴入省级国库后,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补助资金和调剂金,留存省级财政专户统筹使用。
  加快推进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各地划转的国有股权按规定交省级集中管理,收益单独记账,由省级统一划转,补充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
  2.基金省级统支。基金省级统支是指省级人社部门及其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安排资金拨付,做好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基金支出项目包括:人社部门按月核定的全省养老保险待遇总额、中央调剂上解资金以及其他项目支出。
  2021年1月1日起,各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提出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计划,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审核。省财政厅对省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支出计划复核后,将发放资金拨付给市县财政专户,再拨付到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各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至待遇领取人或用作其他应当的支出。
  各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发的项目,应单独立户建账,与养老保险基金分开管理、分开核算,不得挤占挪用社保基金。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委托单位要严格落实及时足额筹措代发项目资金的主体责任,负责代发的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畅通发放渠道,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工作统筹,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有关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3.结余限期归集。各地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除在本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保留0.5个月的支付备用金外,经专项审计后于2021年3月31日前全部归集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本通知印发之前已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采取转存定期、购买国债等方式存储结余基金的,待协议期满后按协议约定收回本息,并全额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各地归集到省级的结余基金实行单独记账,由省级统一管理。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2021年起,采取市县编制、省级审核下达的程序,编制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各地提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经同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初核后报省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由省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汇总审核并统一编制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各地将省级下达的收支预算报同级人大备案后执行。
  预算编制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前三年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决算情况,运用信息共享机制,采用标准收支测算。收入预算综合考虑在职应参保人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按一定的收入增长率测算。支出预算按核定的离退休人数和统一的支出项目测算。实行全程预算监督,强化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硬约束,严格预算绩效考核,压实工作责任。要按照规定程序执行预算,提高预算执行率,确保省级统筹基金按时足额调度到位。
  (四)统一责任分担机制。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承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省、市、县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并严格执行。
  省级统收统支前当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为负数的,由市县自行消化,不得将统筹前的缺口和债务带到省级统筹制度中。各地在预算年度内,因未完成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同级财政补助预算和超出支出预算等造成的基金减收增支额,由各地自行承担。
  各地完成预算后的缺口,在全省养老保险基金仍有累计结余的情况下,对当年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市县,根据当年度缺口数额,由全省养老保险基金和各市县分担。基金缺口分担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各地分担缺口的资金,依次按本地当年超收入预算征收额度、上解省级结余基金的一定比例、国有资本划转收益予以抵扣,不足部分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通过同级财政补助等方式筹集,统一归集到省级财政专户。
  (五)统一集中信息系统。建设全省集中统一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规划,实行省级统一建设、市县接入使用,支持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时进行联网经办、基金财务监管和经办业务监管。推进信息系统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线上线下“一网通办”。加快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全覆盖,大力推进电子社会保障卡,支持和拓展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待遇发放、信息查询等业务经办和服务。各级人社、财政、税务、人行等部门要推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资源省级集中管理并推进跨层级、跨部门数据共享,为养老保险决策管理科学化提供支撑。
  (六)统一经办管理服务。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在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异地通办。建立省级统筹运行情况实时监控体系,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在经办管理中,实行事前告知承诺,事中开展信用评级评价和分类监管,事后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逐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经办管理服务模式。健全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内部监控和外部监督,强化预测预警分析,防范化解基金风险。
  (七)统一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对各地执行政策、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定、确保发放、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进行专项考核,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市州党政领导班子政绩目标考核和县域经济考核的内容,对完成情况好的地方予以奖励,对完成情况差的地方及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改革,是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举措,事关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和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推进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真正把这件民生大事办好办实。
  (二)抓好统筹协调。省人民政府建立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医保局、省政务办、人行武汉分行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做好工作衔接,落实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准确宣传解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把实施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均衡负担、确保发放、规范管理、促进公平的重大意义宣讲准确、透彻,正确引导舆论,及时解疑释惑,引导参保对象依法参保、持续缴费,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政策效应,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让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四)强化组织保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能力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合理设置机构,完善服务设施,加强业务培训,确保机构职能、人员素质和软硬件设施等适应省级统筹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及时保障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终端设备购置及运行维护等所需费用。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湖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若干政策规定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湖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若干政策规定

  一、关于参保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以上人员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关于缴费比例
  全省执行统一的缴费比例。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缴费比例为20%。缴费比例的调整按程序报国家核准后,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三、关于缴费基数
  (一)工资口径。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省社平工资),作为确定缴费基数标准的依据。
  (二)缴费基数标准过渡。设置过渡期,将现行全省分区域三档缴费基数标准逐步统一至全省使用一档缴费基数标准。过渡期内各年度缴费基数具体标准,由省人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
  (三)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参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据实进行申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年度缴费基数标准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年度缴费基数标准60%的,按本年度缴费基数标准60%确定缴费基数。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从参保地在本年度缴费基数标准60%至300%之间设立的若干缴费基数档次中,自行选择一个档次申报为本人的缴费基数。
  (四)单位缴费基数核定。自2020社保年度起,单位缴费基数按该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核定,不再实行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对比。
  四、关于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区域流动就业的,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判定待遇领取地,由待遇领取地归集归并历史缴费;跨省流动就业的,按国家规定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
  五、关于待遇项目和标准
  参保人员的下列待遇项目,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一)退休(退职)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退职)后按国家和我省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前符合条件遗属按月领取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病残津贴(待国家出台具体政策后执行)。
  六、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
  结合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政策,根据国家批复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过渡方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制定我省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确保退休人员待遇平稳衔接。
  七、关于退休
  (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可选择延长缴费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条件;也可选择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退还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还可选择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延迟退休手续继续缴费的,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继续缴费期间个人缴费予以退还,单位缴费不予退还。
  八、关于违规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违反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补缴)的,违规缴费时间段不计算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违规缴费期间个人缴费予以退还,单位缴费不予退还。
  九、关于重复领取待遇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只能领取1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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