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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政办发[2021]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1-1-21
实施时间: 2021-1-2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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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月21日

  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
  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和开放型经济体系,深度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建设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发展高端产业,加快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集聚区
  1.聚焦自贸试验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等重点产业,开展全产业链集成创新,着力补短板、锻长板,加快承接优势产业转移,进一步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加快打造长江经济带世界级产业集群。(牵头单位:省自贸办;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卫健委、省药监局)
  2.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支持,对自贸试验区内从事光电子信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3.按照国务院《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20〕8号)文件精神,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动更多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自用设备等享受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
  4.抢抓“新基建”机遇,积极推进双千兆网络建设和IPv6规模部署,支持基础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协同开展双千兆网络应用示范区建设。配套建设与自贸试验区发展相适应的国际通信设施,加快以自主深度算法、超强低耗算力和高速广域网络为代表的新一代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区内宽带接入能力、网络服务质量和应用水平。支持自贸试验区宜昌片区打造5G通信关键材料生产基地。(牵头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委网信办、宜昌市人民政府)
  5.聚焦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关键领域,探索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评估,积极探索构建安全便利的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建立数据保护能力认证、数据流通备份审查、跨境数据流通和交易风险评估等数据安全管理机制。(牵头单位:省委网信办;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卫健委)
  6.建设工业互联网创新和应用示范区,发挥好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顶级节点的作用,建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推动标识解析在重点领域的运用。(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探索建立反向定制(C2M)产业基地,鼓励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助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
  7.建设人工智能创新及应用示范区,大力引进国内外顶尖智能制造示范企业,推动智能汽车、智能家居、智能终端、智能机器人等产业加快发展。(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8.加快应用场景建设,推广一批示范效应好、带动作用强、市场影响优的在线新经济应用场景,探索设立集研发设计、数据训练、中试应用、科技金融于一体的综合服务载体。(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推动人工智能、可穿戴设备、车联网、物联网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加快区块链、大数据技术在生产制造、贸易金融、航运物流、知识产权交易存证等领域的应用,推进实施一批区块链示范应用项目,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落地见效。支持自贸试验区襄阳片区与省大数据中心协同打造襄阳大数据区块链试点。(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司法厅、省政务办、襄阳市人民政府)
  9.支持自贸试验区襄阳片区建设线上财智服务平台,整合政府部门、企业经营财税等信息,探索以标准化、结构化会计基础数据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及供应链创新服务。(牵头单位:襄阳市人民政府)
  10.探索开展数控机床、工程设备、通信设备、汽车发动机等高附加值大型成套设备及关键零部件进口再制造。进一步完善高端装备制造产品售后维修进出口管理,适当延长售后维修设备和备件返厂期限。(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武汉海关、省发改委)
  11.加强自贸试验区内检验检测机构与国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合作,推进自贸试验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支持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纳入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可名录,推动自贸试验区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为用于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样品和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等符合3C免办条件的产品办理3C免办证明。加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3C免办监管能力建设,积极推进将3C免办权限下放至各片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12.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参与中国电动汽车行业标准及氢能源汽车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支持襄阳纳入国家动力电池梯次利用试点城市,融合大数据产业发展建设国家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大数据中心。支持襄阳建设国家新能源汽车监控在线备份中心。支持自贸试验区襄阳片区纳入5G重点发展应用区域和国家车联网先导区。(牵头单位:省经信厅;责任单位:襄阳市人民政府)
  13.优化生物医药全球协同研发的试验用特殊物品准入许可,完善准入许可的内容和方式,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实行优先审评审批。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与国外机构同步开展重大疾病新药临床试验。(牵头单位:省药监局;责任单位:省卫健委)
  14.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支持,对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重症急需新药,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定点使用。对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境外已上市、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争取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拓展性使用。积极争取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工作。(牵头单位:省药监局;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商务厅)
  15.加快新上市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化应用,加快药品上市审批,并积极推荐进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备选名单。加快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支持开展医疗器械跨区域生产试点。(牵头单位:省药监局;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医保局)
  16.建立仿制药研发公共平台,加大对仿制药政策支持力度,引进境外仿制药公司和技术人员。支持自贸试验区宜昌片区建设仿制药基地,支持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支持提升宜昌市医疗机构临床试验等级,为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及原研药开发提供支撑。(牵头单位:省药监局;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宜昌市人民政府)
  17.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支持,将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亟需药品的审批权限和进出口许可权限下放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动在自贸试验区宜昌片区设立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分支机构,行使省级注册检验权限。(牵头单位:省药监局)
  18.加快发展高端航运服务,支持武汉航运交易所持续研发长江航运系列指数,支持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宜昌片区积极构建船舶、货运、人才等交易平台,逐步完善航运金融、法务等服务体系,促进长江航运高质量、智能化发展,进一步释放长江“黄金水道”发展动能。(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武汉、宜昌市人民政府,长江航务局)
  19.研究出台促进“互联网+教育”行业发展的省级指导意见,在政务服务、政策创新、人才供给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快建设“互联网+教育”产业园区。建立“互联网+教育”行业协会,打造促进“互联网+教育”行业发展的常态化平台。(牵头单位:省自贸办;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20.支持网络游戏产业创新发展,完善网络游戏出版监督管理。支持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申报网络游戏属地管理试点。(牵头单位:省新闻出版局)
  21.支持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发展国际医疗服务,支持境内机构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产品、开展商业健康保险跨境结算业务。(牵头单位:省卫健委;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局、省医保局、武汉市人民政府)
  22.支持发展技术密集型、创意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的文旅服务和文旅产品贸易。积极培育外向型文旅企业,推动文旅企业在资源、理念、技术和制度等方面的创新,推动国际交流合作。(牵头单位:省文旅厅)
  二、进一步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23.对标RCEP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体系和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坚持刀刃向内、自我革命,进一步探索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优化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邀请国际知名机构开展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估,定期发布营商环境发展报告,推动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水平走在中西部自贸试验区前列。(牵头单位: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政务办、省自贸办)
  24.探索试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实行形式审查。建立健全商事登记撤销制,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牵头单位: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25.加大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创新力度,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查询服务。推进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将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作为享受优惠政策和制度便利重要依据。推进实施符合新兴产业发展要求的包容审慎监管,不断完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26.支持自贸试验区参与放宽市场准入试点和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牵头单位:省发改委)支持自贸试验区探索实行混合产业用地、创新产业用地等政策,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全面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可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供应、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新能源、大数据、云计算、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经营性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各片区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牵头单位:省发改委)
  27.探索建立合作制公证机构,支持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制定湖北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支持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地仲裁机构加强与国际仲裁组织及境外仲裁机构的交流合作,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中的保全申请。(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法院、省贸促会)
  三、进一步创新贸易监管与服务,促进外贸转型升级
  28.针对自贸试验区特色产业发展,积极探索与企业业务特点相适应的海关监管制度。整合高精尖制造业企业信息和信用数据,依托区块链技术应用,打造高效便捷的通关模式。实施生物医药领域特殊物品出入境检验检疫“一站式”监管服务。应用5G+AR远程协同系统开展进出境活动物检疫监管。试点实施互联网远程视频查验等创新举措。(牵头单位:武汉海关)
  29.进一步丰富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逐步将服务贸易出口退(免)税申报、支付结算、资质登记、自然人移动等纳入单一窗口管理。加快智慧口岸建设,推进口岸物流信息电子化,逐步实现口岸作业场站货物装卸、仓储理货、报关、物流运输、费用结算等环节无纸化和电子化。(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武汉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30.不断优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流程,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和湖北电子口岸、海关等部门数据交换,实现有效监管和快速通关。(牵头单位:武汉海关、省商务厅)
  31.探索食用农产品、食品等检验检疫和追溯标准国际互认机制,扩大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商品和机构范围。建设食用农产品、食品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领域进出口追溯体系。(牵头单位:武汉海关、省商务厅)
  32.将自贸试验区作为新发展格局下开展制度创新、加快外贸创新发展的重要载体,推动外贸新业态发展,建设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依托自贸试验区片区,推动襄阳市、宜昌市创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支持襄阳市申报建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创新发展加工贸易,吸引一批产业链上中下游加工贸易企业落户,支持加工贸易企业由组装向技术、品牌、营销转变,由OEM(贴牌加工)向ODM(委托设计生产)、OBM(自有品牌营销)转型,鼓励向产业链两端延伸,促进加工贸易生产制造与服务贸易融合发展,不断提升加工贸易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打造中部地区加工贸易产业集聚新高地。(牵头单位:省商务厅、武汉海关)
  33.以自贸创新为抓手,积极探索推进需求侧改革,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扩大内需,推动武汉创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高起点融入国内大循环。抢抓中国加入RCEP机遇,支持省内外贸企业积极开拓日韩澳新和东盟市场,推动武汉申报第二批国家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加快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牵头单位:省商务厅、武汉市人民政府)
  34.推动跨境服务贸易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探索在教育、工程咨询、会展、商务服务等领域,分层次逐步取消或放宽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模式的服务贸易限制措施。(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武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35.建设数字版权交易平台,积极探索软件实名认证、数据产地标签识别、数据产品进出口。带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融资业务发展。对软件和互联网服务贸易进行高效、便利的数字进出口检验。积极探索针对企业的数据保护能力的第三方认证机制。(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知识产权局)
  36.支持自贸试验区襄阳片区依托国家汉江流域食用菌产业基地,建设面向全球的食用菌等优势农产品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襄阳市人民政府)
  四、进一步推动金融开放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37.进一步简化企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在境内的支付使用业务办理流程,推动跨境金融服务便利化。(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38.推动租赁业态和租赁模式加速聚集,探索将租赁标的物拓展至无形资产、装备设备、医疗器械等新领域,进一步扩大租赁业务领域。大力发展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采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局)引导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申报专项债券,优先支持片区内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加快推进外债便利化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跨境融资,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牵头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39.深化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科创金融改革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搭建服务平台,合规、有序开发跨机构、跨市场、跨领域的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认定和培育发展一批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省科技厅)
  40.以深化投贷联动模式为契机,探索科技型企业全周期金融服务路径,提升银行服务企业能力。(牵头单位:湖北银保监局;责任单位:省科技厅、人行武汉分行)
  41加快建设武汉东湖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充分发挥保险在提高自主创新和科技攻关能力等方面的保障作用。(牵头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局、省科技厅)
  42积极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披露试点,积极参与绿色金融国际标准研究。(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省生态环境厅)
  43.加快培育用能权、排污权、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44.探索金融“监管沙盒”机制,允许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对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及模式进行测试,及时发现和规避产品缺陷和风险隐患。(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
  五、进一步加强科技体制机制创新,积极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
  45.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探索精简科研项目管理流程,给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多自主权。推动由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加强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建设。探索开展科研成果市场化、社会化评价,支持设立市场化、专业化第三方科技评价机构。积极参与修订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及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积极推动科技成果常态化路演和科技创新咨询工作。支持设立与国际接轨的注册技术经理人培训机构。推动科技创新基础研究的国际合作。推动创新要素跨境便利流动,鼓励发展离岸创新创业,探索外籍科学家领衔承担政府支持科技项目。(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46.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中部中心及襄阳、宜昌分中心建设。推动科技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等新型研发机构。探索应用技术类科研院所市场化、企业化发展。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设立技术转移部门。积极培养技术转移人才,提高技术转移专业服务能力。(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47.积极探索通过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科技保险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鼓励商业银行采用知识产权质押、预期收益质押等融资方式,为促进技术转移转化提供更多金融产品服务。完善方便快捷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物处置机制。(牵头单位: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省知识产权局;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48.支持开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退出试点。探索政府投资基金股权投资退出机制。(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49.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探索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等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交易、保护机制和侵权惩罚性赔偿机制。(牵头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管局)
  50.依托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逐步建立市场化运营模式,完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功能和制度体系。(牵头单位:省知识产权局、湖北证监局;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武汉市人民政府)
  51.推动中国(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设立专窗,充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优势资源,加快专利审查速度。(牵头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52.充分发挥高校知识、创新溢出效应,为自贸试验区创新创业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撑,加快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带动高校周边自贸片区形成创新创业集聚带。支持引进国外高水平学校来湖北合作办学。(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六、进一步优化人才集聚的体制机制,夯实产业发展的人才支撑
  53.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高端紧缺人才以湖北省人民政府名义给予奖励。(牵头单位:省自贸办;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税务局,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
  54.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人才试验基地,提供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或参与科研项目。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事业单位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牵头单位: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55.在职业资格认定认可方面,为境外专业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内创新创业提供便利。除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外,探索允许境外专业人才在自贸试验区参与我国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并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执业。允许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设计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经备案后,在自贸试验区内提供服务,其在境外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国内从业经历。(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56.建立外籍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自贸试验区引进的外籍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简化申报程序和申请资料。设在自贸试验区、高新技术园区、重点企业的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可打破每年集中评审一次的做法,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评的方式开展常规评审。(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57.支持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申办国际医院、国际学校等配套设施项目,满足外籍人员就医、子女接受教育等需求。加快推进国际社区建设,延揽国内外高层次人才进驻。(牵头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
  58.加快在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设立移民事务服务中心(站点),为外籍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居留旅行、法律援助、语言文化等工作学习生活便利服务。(牵头单位:省公安厅;责任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
  七、进一步建设开放型经济新平台,不断拓展自贸试验区口岸功能
  59.积极争取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增加鄂州机场新片区,补齐口岸功能短板,探索建设内陆自由贸易港。(牵头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自贸办、鄂州市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武汉海关)积极争取鄂州机场发展所需的包括第五航权在内的国际航权。(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民航湖北监管局)
  60.支持襄阳航空口岸对外开放,推动襄阳机场纳入国家口岸发展“十四五”规划。(牵头单位:襄阳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口岸办、武汉海关)支持自贸试验区襄阳片区建设区域性铁路物流枢纽,并探索下浮区内铁路运价,支持在襄阳片区建设汉江流域中欧班列集运中心。(牵头单位:襄阳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武汉铁路局)
  61.支持在宜昌片区设立药品进口口岸和进境水果、肉类、冰鲜水产品等指定监管场地。(牵头单位:宜昌市人民政府、省药监局、武汉海关)
  62.支持宜昌航空口岸扩大对外国籍飞机开放,发展国际航空货运业务。(牵头单位:宜昌市人民政府、民航湖北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口岸办、武汉海关)
  八、进一步加强产业招商,积极承接境外资本和沿海高端产业转移
  63.制定自贸试验区加强产业招商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产业发展目标和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目标。对各片区推介、在谈、签约、开工等各类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建立规范项目统计制度和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各片区项目情况。(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自贸办;责任单位: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
  64.加大外资招商工作力度,紧盯世界500强企业、知名跨国公司、行业领军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开展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引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资领军企业,提升产业招商国际化、专业化、精准化水平。创新自贸试验区产业招商工作方式,鼓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对成功引进重大项目的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支持对成功引进重大项目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自贸办;责任单位: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
  65.制定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围绕主导产业的关键链条、关键技术、关键环节,重点引进产业链、价值链上的高端项目,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等产业集群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和开放型经济体系。(牵头单位: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自贸办)
  九、进一步加强自贸试验区内外联动发展,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先行、开放引领作用
  66.加强与国内先进自贸试验区发展联动。学习借鉴上海等先进自贸试验区成功经验和创新举措,建立学习交流工作机制,推动湖北自贸试验区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方式创新。加强与沿海自贸试验区经贸交流合作,积极承接优质产业转移,合作共建特色产业园区,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之间互动合作和利益分享机制,实现资源整合、要素共享、产业升级。(牵头单位:省自贸办;责任单位: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
  67.加强与省内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联动。支持省内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同步复制推广湖北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成果和国务院自贸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改革创新成果;对实施效果好、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并在省内推广;同步开展湖北自贸试验区重点改革试验任务,自主探索开展特色改革试验任务,并立足产业实际,研提产业发展政策诉求;借鉴湖北自贸试验区优化营商环境做法,有序开展商事登记、项目审批、金融服务、改革赋权、创新创业激励等领域营商环境改革事项。(牵头单位:省自贸办、省发改委、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直和中央驻鄂相关部门,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68.加强与省内城市群、重点口岸发展联动。支持武汉城市圈、“襄十随神”“宜荆荆恩”城市群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与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加强招商资源互通共享,推动产业稳链、延链、强链。推动自贸试验区荆州协同区特色产业创新发展,与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实现产业梯度布局。推动自贸试验区与省内航空、水运、铁路等重点口岸、长江经济带其他省市重点口岸加强合作,大力发展江海、铁水、陆空等多式联运,加快口岸功能延伸,优化通关模式,提升通关效率。(牵头单位:省自贸办、省发改委、省口岸办;责任单位:武汉海关及其他省直部门、中央驻鄂相关部门、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任务分工抓好落实,推动各项措施于2023年年底前完成或取得突破性进展。省自贸办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强协调指导,及时总结提炼和复制推广改革创新中形成的制度创新成果,并加强改革创新措施的督办落实。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政府要切实履行自贸试验区建设主体责任,紧盯产业创新发展主题主线,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认真抓好改革创新措施的落地实施工作。省直、中央驻鄂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积极提供制度保障,推动各项改革创新措施顺利实施,涉及中央权限的,要主动对接中央相关部委寻求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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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函[2015]18号 2015/2/7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桂财规[2020]2号 2020/6/29
天津海关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一区注册 天津海关公告20 2018/12/7
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境外入区货 上海海关公告20 2016/2/16
福州海关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的海关 福州海关公告20 2015/4/9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 国家税务总局上 2024/4/1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建设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财智 鄂财会发[2018] 2018/4/27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 辽政发[2017]55 2017/12/20
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 商流通函[2016] 2016/4/1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支持中国[天津]自 津政办发[2016] 2016/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