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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发改价调[2022]27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7-28
实施时间: 2022-7-2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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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湖北省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8日

  湖北省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切实减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助力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全国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信部 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964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推进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常态化、实效化和涉企收费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为主抓手,以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为突破口,以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为着力点,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地方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专项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坚持对涉企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确保国家、省各项降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不合理负担,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坚强保障。
  专项整治要强化协同治理,加强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强化联合惩戒,加大查处力度,发挥警示作用,营造自律守法氛围;强化标本兼治,推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全面规范各类收费行为。
  二、工作任务
  统筹各地各部门联合开展“1+5+N”专项整治行动:“1”,即1个总体实施方案;“5”,即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的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等5项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N”,即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开展的其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一)开展五大领域专项整治
  1.交通物流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水运、公路、航空、铁路等领域落实助企纾困有关降费优惠政策不到位、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费用或重复收费、为规避政策规定拆分收费项目、不执行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等问题。查处部分企业利用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巧立名目违规收取多种费用、随意提升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行为,严禁有关单位以疫情防控为名向交通物流企业实行强制摊派等,切实保障货运物流畅通高效。加大海运收费监管力度,督促船公司、港口、船代、货代、堆场、报关等环节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制度,依法查处不按公示价格标准收费、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2.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领域红线内外接入、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护维修领域等价格监管,重点整治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利用垄断地位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自定标准自设项目收取费用、对计量装置及强制检定违规收费等行为。重点整治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违规加价等问题,查处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用户重复分摊收费、未落实电价收费公示制度、清退已收取的不合理费用不彻底不及时等行为,严禁供电价格上涨超过政策规定的最大允许上浮幅度。
  3.地方财经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整治降费减负助企纾困政策未有效落实、采取打折扣搞变通方式侵蚀降费减负红利、相关政策红利未及时有效惠及市场主体等问题,严禁违反收费基金立项审批权限自立名目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基金落到市场主体。督促指导各地政府和部门单位加强财政收支预算管理,严肃查处违规下达收入目标任务、违规以财政支出方式实施与企业缴纳税费挂钩的返还政策、征收过头税费、集中开展逐利式乱检查乱罚款、向市场主体强制或变相摊派等加重市场主体负担的行为,坚决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
  4.金融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商业银行未按规定披露服务价格信息、超出价格公示标准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费等问题,查处利用优势地位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贷款强制捆绑金融产品或服务、未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银行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和措施、执行内部减免优惠政策要求不到位等行为,督促银行不折不扣落实减免服务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等政策要求,规范服务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合作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5.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在已有清理整治工作基础上,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问题“回头看”,重点整治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及其他行政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收费活动,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等行为,督促行业协会商会进一步规范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等。严肃查处中介机构超过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违规收费、向市场主体转嫁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费用、将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等行为。
  (二)其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
  1.医药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围绕规范医药领域生产、流通、零售等环节价格行为和注册报批上市等环节,加强医药领域涉企收费行为监管。严禁有关单位利用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等巧立名目违规收取注册评审、检验检测等费用,严格查处随意提升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行为。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对企业重复收取采购货品成本范围内费用和将自身义务转嫁给交易相对人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2.涉农领域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以中介机构名义向政府相关部门直接代理申报涉农资金项目并收费、上下级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申报材料通过中介机构运转并收费、将行业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等违规行为,截留、套取、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惠农补贴款等行为。严肃查处部门和中介组织以会费、捐赠等名义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摊派费用,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违规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向村级组织转嫁应由部门承担的工作及费用等问题。
  此外,各地各部门可结合自身职责和涉企发展环境专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自行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其他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整治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专项整治行动分为六个阶段:
  (一)部署准备阶段(6月-7月)。由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制定印发全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以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全面梳理本领域、本地区涉企收费政策,同步做好已出台涉企收费优惠措施的政策解读,加强涉企违规收费问题摸排。通过12345、12315等热线电话接受社会投诉举报,设立专门渠道收集有关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调查了解企业缴费情况及负担水平,建立涉企违规收费问题台账。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8月中旬前)。五大领域专项整治牵头负责单位分别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工作方案,对本行业相关收费主体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摸排投诉举报线索及相关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纠正规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督促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其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由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同时,各地按照总体实施方案和各专项领域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抓好专项整治工作落实,重点围绕借疫情防控名义违规收费、社会中介机构不合理收费以及变相截留涉农资金等问题开展自查自纠。有关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和各市(州)要认真分析自查自纠和涉企发展环境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送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地、各部门自行组织开展的本地区、本领域重点涉企违规收费整治活动情况同步报送。
  (三)实地检查阶段(8月底前)。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制定联合检查方案,组建联合检查组,根据有关问题线索和自查自纠情况,对重点部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检查。对实地抽查发现的涉企违规收费项目要严肃整改、坚决取消,对违规收费主体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予以联合惩戒,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总结各部门、各地区落实降费减负、推动收费政策惠企利民好的经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四)整改治理阶段(9月20日前)。各地要充分发挥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机制作用,积极强化收费主体合规意识,推动收费主体自查自纠、主动规范整改。有关牵头部门要压实责任,指导各地各部门认真抓好整治行动中发现和交办的问题整改,真正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各地各部门整改有关情况应形成专项报告,按要求报省专项工作机制专班。
  (五)总结评估阶段(9月30日前)。由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系统梳理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对发现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等开展评估,深入分析涉企违规收费问题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有关情况汇总形成报告,上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
  (六)巩固提升阶段(11月30日前)。坚持把建章立制贯穿专项整治行动始终,各地各部门要以此次行动为契机,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新情况、新问题深入研究分析,属于制度不完善的,要有针对性地加以健全;属于制度不明确的,要加以研究制定,形成一套科学完善、规范合理、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争取形成一批制度成果。按国家整治行动总体部署安排,继续定期组织开展整治行动,保持整治工作相对稳定,不断巩固整治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解难题、稳增长、促发展”企业帮扶等活动开展,狠抓落实,确保查清、纠准、改到位、全覆盖,不走过场、不打折扣,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发展信心和动力,以实际整治成效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加强组织领导。依托省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机制,省发改委、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牵头建立省专项工作机制,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统筹协调。各地政府要抓好本地区专项整治活动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工作调度,确保全省集中整治工作整体推进。同时,为减少发文、力求实效,各市、州、县不再另行制定配套方案,可直接转发或翻印省级实施方案。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专项整治行动对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密切协作配合,以整治过程中发现问题为导向,严明工作纪律,坚持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积极研究解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着力抓好专项行动任务落实。
  (四)加强督促交流。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要加强工作调度,建立动态工作交流制度,适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加强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及时交流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做法,确保各项任务稳步推进、按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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