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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发改财金字[2022]90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6-8
实施时间: 2022-6-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6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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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和各类涉企信息共享整合,发挥信用信息对我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推动建立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长效机制,我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8日
  (联 系 人:王啸然)
  (联系电话:0471-6659192)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制定此方案。
  一、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
  (一)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内蒙古自治区节点(以下简称“自治区节点”),完成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的对接工作,持续做好与自治区各地、各部门信用融资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中心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自治区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按照《通知》列出的信息种类和共享内容,可采取物理归集、系统接口调用、数据核验等多种方式,在规定时限前完成与自治区节点的信息共享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社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农牧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国网蒙东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属于国家层面牵头共享,但共享方式尚未实现或共享内容不充分的信息,自治区将先行推进共享,各相关部门应做好与国家各部委的信息共享准备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高级人民法院、人社厅、农牧厅、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自治区纳税信息、生态环境领域信息、不动产信息、行政强制信息、水电气费缴纳信息和科技研发信息等信息的归集共享由各地各部门推动实施,并由自治区节点统一共享至国家平台。其中,行政强制信息要按照相关数据归集标准及时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于2022年底前实现全量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人社厅、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各盟市应依托本级信用信息平台,加强本地区相关信息的归集和共享。鼓励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主动申报自身信息,拓宽信息归集渠道。鼓励各盟市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需求为导向,在信用信息共享清单的基础上,依法依规拓展信息归集共享范围,提升数据共享的广度和深度。(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自治区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着力提升信用信息服务质量,加强数据治理,建立数据质量监测、反馈、修正机制,持续改善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数据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和时效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自治区各地、各部门信用融资服务平台要进一步提升信息系统共享交换水平,实现与本地区金融机构的互联互通。广泛动员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各信用融资服务平台进行实名注册,扩大市场主体覆盖面。(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自治区各地、各部门信用融资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充分开放信息,要根据不同数据特点,分类采取授权查询、核验比对等方式与金融机构共享,经企业明确授权允许金融机构查询的,应尽可能提供原始明细数据。自治区各地、各部门信用融资服务平台应当按月向自治区节点反馈信用贷款发放规模和占当月贷款总额比例等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利用
  (九)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建全行业信用监管机制,监管结果供信用融资服务平台和金融机构参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将国家层面公共信用信息综合评价结果通过自治区节点推送至各信用融资服务平台和金融机构参考使用。支持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通过信贷市场信用评级等手段,依法依规向各信用融资服务平台及金融机构提供信用评级服务。鼓励各信用融资服务平台采用联合建模、隐私计算等方式与金融机构深化合作,更好服务金融机构产品研发、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鼓励我区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创新开发信用报告、信用评价等标准化产品供金融机构使用。引导各类企业积极参与自治区级诚信典型选树,持续为信用融资服务平台、金融机构推送优质信用融资对象。(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各地、各部门信用融资服务平台和金融机构要充分运用公共信用评价、信用评级、行业监管信息、诚信典型等信息,完善信用融资风险评估模型,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提供定制化金融服务,建立风险可控、高效便捷、惠民便企的融资新模式。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优势,及时收集并反映银行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实际需求,为银行提高中小微企业服务能力做好数据支撑。(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工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线上公证”“线上担保”服务机制,降低融资风险,提升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信心。(自治区司法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融资服务能力
  (十三)实施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增加支小再贷款,拓宽银行支小资金来源,发挥好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的政策效果,推动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持续推进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建设,各金融机构应当在内部资源配置、绩效考核、尽职免责等方面加大对小微企业业务倾斜力度。各类银行适当下放授信审批权限,优化业务流程,不断改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线上信贷产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的贷款模式。鼓励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拓宽信贷资金来源渠道。(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自身数据能力建设,充分利用信用信息资源和银行内部金融数据,综合运用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扎实推进小微企业、涉农贷款业务的数字化转型,提高授信审批、风险预警管理的能力,创新信贷产品,努力提高信用贷和首贷占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探索建立我区融资担保机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制,按照政府主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整合自治区级融资担保公司,适当吸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等社会资本,组建以再担保业务为主的自治区担保集团。鼓励有条件的盟市、部门为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通过提供贷款贴息,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提供政策支持。(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十七)各类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非法获取、传播、泄露、出售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发生信息安全责任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自治区各地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各信用融资服务平台要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对依法公开的信息,应当整合形成标准化信用信息报告供接入机构查询;对不宜公开的信息,未经信息主体授权不得向接入机构提供原始明细数据,授权后应通过联合建模或提供数据查询、核验服务等方式供接入机构使用,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工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自治区各地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各信用融资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对接入机构进行信息安全评估,提升平台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对不符合信息安全条件的平台一律不得接入,对接入后违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平台要督促整改直至取消接入,对发生信息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大数据中心、工信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二十)健全工作机制。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推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加强与国家的沟通协调和工作衔接,指导和推动各地、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建立通报制度,每月分别将相关工作推进良好以及进度缓慢等情况向各盟市、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进行通报,并按要求反馈国家相关部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强化职责落实。自治区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按照本方案要求,对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予以合理保障,并按月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反馈工作进展和成效,主要包括本辖区内信息共享工作推进情况、地方平台接入自治区节点情况、接入平台注册企业和入驻金融机构情况以及平台支持融资服务情况等。(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财政厅、工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宣传推广。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示范地区、示范银行、示范平台建设。发挥部门、地方、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作用,组织动员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广泛参与促进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全面解读政策,宣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供给的知晓度和获得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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