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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成本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发改价费字[2022]94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6-14
实施时间: 2022-6-1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05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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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的工作部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电〔2022〕2号)要求,现将阶段性降低我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范围
  用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
  二、降价措施
  自2022年6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其他事项
  一是降价资金纳入代理购电新增损益统筹考虑,确保阶段性降电价与代理购电业务衔接。二是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工作,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三是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局,切实加强对转供电单位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
  本通知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到期自动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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