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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发改价费字[2022]132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8-11
实施时间: 2022-8-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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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审计厅、能源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医保局、政务服务局,内蒙古税务局、银保监局,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964号)要求,推动降费减负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支持助企纾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按照《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我区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机制。
  一、重点任务及部门分工
  (一)交通物流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
  1.重点整治公路、航空、铁路等领域落实助企纾困有关降费优惠政策不到位、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费用或重复收费、为规避政策规定拆分收费项目、不执行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等问题。查处部分企业利用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巧立名目违规收取多种费用、随意提升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行为,严禁有关单位以疫情防控为名向交通物流企业实行强制摊派等,切实保障货运物流畅通高效。(牵头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
  2.加大公路口岸收费监管力度,督促口岸监管区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制度,依法查处不按公示价格标准收费、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二)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
  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领域红线内外接入、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护维修领域等价格监管,重点整治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利用垄断地位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自定标准自设项目收取费用、对计量装置及强制检定违规收费等行为。重点整治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违规加价等问题,查处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用户重复分摊收费、未落实电价收费公示制度、清退已收取的不合理费用不彻底不及时等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
  (三)财经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
  重点整治降费减负助企纾困政策未有效落实、采取打折扣搞变通方式侵蚀降费减负红利、相关政策红利未及时有效惠及市场主体等问题,严禁违反收费基金立项审批权限自立名目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基金落到市场主体。督促指导盟市政府和下属单位加强财政收支预算管理,严肃查处违规下达收入目标任务、违规以财政支出方式实施与企业缴纳税费挂钩的返还政策、征收过头税费、集中开展逐利式乱检查乱罚款、向市场主体强制或变相摊派等加重市场主体负担的行为,坚决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配合单位: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
  (四)金融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
  重点整治银行机构未按规定披露服务价格信息、超出价格公示标准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费等问题,查处利用优势地位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贷款强制捆绑金融产品或服务、未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银行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和措施、执行内部减免优惠政策要求不到位等行为,督促银行不折不扣落实减免服务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等政策要求,规范服务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合作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牵头单位:内蒙古银保监局,配合单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五)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
  1.在已有清理整治工作基础上,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问题“回头看”,重点整治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及其他行政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收费活动,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等行为,督促行业协会商会进一步规范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等。(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2.严肃查处中介机构超过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违规收费、向市场主体转嫁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费用、将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等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局)
  二、组织实施及阶段工作
  专项整治行动分为四个阶段:
  (一)部署准备(2022年7月)
  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进行具体部署。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盟市全面梳理本领域、本地区出台的涉企收费政策,同步做好已出台涉企收费优惠措施的政策解读,加强涉企违规收费问题摸排。通过12381、12315等热线电话接受社会投诉举报,设立专门渠道收集有关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在涉企收费政策情况梳理和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等基础上,建立涉企违规收费问题台账。
  (二)自查自纠(2022年8月—9月)
  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口岸管理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银保监局、民政厅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等领域的相关收费主体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摸排投诉举报线索及相关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纠正规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督促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其中,民航、铁路领域的自查自纠工作分别按照中国民航局、国家铁路集团公司部署落实,公路口岸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由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同时,各地区重点围绕借疫情防控名义违规收费、社会中介机构不合理收费以及变相截留涉农资金等问题开展自查自纠。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要通过企业调查、媒体报道、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积极推动收费主体自查自纠、主动规范整改。有关牵头部门和各盟市要认真分析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
  (三)联合检查(2022年9月下旬—10月)
  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根据有关问题线索和自查自纠情况,对重点部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情况实地开展抽查检查;对实地抽查发现的涉企违规收费项目要严肃整改、坚决取消,对违规收费主体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予以联合惩戒,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总结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落实降费减负、推动收费政策惠企利民好的经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四)总结评估(2022年10月—11月)
  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市场监管局、民政厅、交通运输厅、银保监局、口岸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系统梳理总结专项整治成果,对发现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等开展评估,深入分析涉企违规收费问题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有关情况汇总形成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统筹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各盟市要全面按照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高质量做好专项整治落实,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盟市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专项整治行动对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专项整治行动部署统一开展工作,密切协作配合,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坚持边查边改、标本兼治,积极研究解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着力抓好专项行动任务落实。
  (三)加强督促交流
  各盟市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要加强工作调度,建立动态工作交流制度,定期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加强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及时交流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做法,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线索要及时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确保各项任务稳步推进、按期落实。
  附件: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机制成员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1日
  附件
  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机制成员名单
  召集人
  马 文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杨茂盛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成 员
  潘国俊 自治区财政厅二级巡视员
  杨 林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一级巡视员
  公维春 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一级巡视员
  周 强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盛 晔 内蒙古银保监局一级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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