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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21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发改社会[2021]139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9-30
实施时间: 2021-9-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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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河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实施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实施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并与省级标准、行业标准规范充分衔接,根据本地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负担水平,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项细化实化本地区实施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要确保内容无缺项、人群全覆盖、标准不攀高、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省级标准已经有明确统一标准的服务项目,各地区要按照不低于省级标准执行,对于暂无省级统一标准的服务项目,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各地的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编制完成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及时对外公布并抄送省有关部门。
  二、严格界定范围。各地要对照《实施标准》认真查漏补缺,进一步细化充实本地区的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确保省级标准落地落实。已有省级统一标准的服务项目,各地要按照省级有关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相关标准,纳入本地区具体实施标准。服务项目、内容、数量等超出省级标准范围的,要加强事前论证、风险评估和财政测算,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本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并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确保“承诺必达”。
  三、落实支出责任。中央、省级的财政事权由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经费。市、县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县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相关收支缺口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中央、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主要实行中央、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具体支出责任随分领域中央、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予以相应调整。各地财政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的及时下达和拨付,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四、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强化供给能力建设,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按照确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确保相关经费足额拨付到位,配齐相关服务人员,保障服务机构的有效运转,鼓励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政策,着力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基本公共服务人员队伍。
  五、加强公开共享。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及时公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方便群众获取信息、参与标准监督实施、维护自身权益。委托第三方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调查,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效果反馈,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六、加强责任担当。公共服务支出情况已作为各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衡量指标,各地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开展基本公共服务达标行动,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做好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工作,组织实施情况的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实施监测预警,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附件:河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司法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广播电视局
  河北省体育局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文物局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9月30日

相关附件:
冀发改社会[2021]1390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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