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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发布《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组织开展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 苏评协[2022]21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2-10-13
实施时间: 2022-10-13
法规类型: 项目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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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切实做好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组织开展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法办〔2018〕273号)、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法办〔2019〕36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组织开展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程(试行)》。需重点说明的是,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电〔2020〕578号文要求,省内法院委托组织开展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时,评审委托书应盖有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专用章。现予以公告,供参考。
  附件:《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组织开展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程(试行)》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2年10月13日

  附件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组织开展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程(试行)

  为规范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组织开展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或评审工作),明确人民法院、省评协、评审专家工作流程,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省评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相关规定(相关文件详见附件一),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评审的适用范围
  省评协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对江苏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适用范围是指: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以及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提供的相关说明提出书面异议,符合以下情形,且提供的评审材料符合本工作流程规定,人民法院委托省评协评审的,省评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具体如下:
  (一)对参照标准的异议,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资产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
  2.资产评估依据的评估准则;
  3.资产评估依据的取价标准;
  4.资产评估依据的与评估计算相关的评估假设;
  5.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中影响评估程序实施、评估方法选择与运用的事项;
  6.资产评估报告中与财产相关重要事项披露遗漏。
  (二)对计算方法的异议,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评估方法选择错误或不适当;
  2.条件允许但未选择多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3.在评估报告中陈述的其他评估方法不适用的理由不成立或明显错误;
  4.采用成本法评估时,评估方法运用明显错误,如重置价或成新率明显错误或不合理;
  5.采用市场法评估时,评估方法运用明显错误,如选择的交易案例存在明显疏漏,或者修正指标明显不合理;
  6.采用收益法评估时,评估方法运用明显错误,如相关收益参数、折现率取值明显不合理或错误。
  (三)对评估结果的异议,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当采用不同评估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时,确定最终评估结论的方法错误或依据不充分;
  2.评估结果存在明显计算错误;
  3.有证据证明评估结果明显偏低或偏高。
  对评估结果的异议通常与评估参照标准、评估方法的异议密不可分,除非有充分证据,否则,仅对评估结果笼统提出异议的,以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采用其他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得出的评估结论对抗涉案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省评协不予组织技术评审。
  二、评审的委托
  (一)委托评审提供的材料
  人民法院委托省评协开展专业技术评审应当出具《专业技术评审委托书》(详见附件二,以下简称评审委托书),评审委托书应载明资产评估报告名称、报告文号、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异议人名称、异议事项、理由及证据、需要评审的事项等,江苏省内各级人民法院评审委托书应盖有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专用章,省外人民法院评审委托书应盖有人民法院公章。
  评审委托书应附评审材料清单。评审材料包括:
  1.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2.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异议和异议相关证明材料;
  3.资产评估机构针对异议人的异议内容提交的书面说明(如有);
  4.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说明或工作底稿;
  5.委托评审事项涉诉的法院裁定书或判决书等相关诉讼材料;
  6.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7.与委托评审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二)评审材料的获取方式
  省评协通过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对接获取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的材料,系统未对接完毕或材料无法通过线上传输的,由人民法院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向省评协提供评审材料。
  省评协不接受异议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未通过委托法院提交的材料。
  三、评审的受理
  (一)评审材料登记
  省评协设置《专业技术评审登记簿》(详见附件三,以下简称登记簿),对人民法院评审委托书及委托评审材料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
  (二)评审材料审核
  1.省评协成立审核小组负责专业技术评审事项受理的审核。审核小组成员由省评协工作人员、行业专家、省评协法律顾问组成。
  2.审核小组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核,填写《专业技术评审材料审核表》(详见附件四,以下简称《审核表》)。审核完成后,审核小组成员应当在《审核表》上签字确认。
  3.审核的主要内容:
  (1)评审委托书及委托评审材料是否符合上述“二、评审的委托”之(一)的规定;
  (2)委托评审的评估项目是否属于上述“一、评审的适用范围”规定的内容;
  (3)委托评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及其签署的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属于省评协管辖范畴;
  (4)委托评审的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评估准则要求,评估报告结论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或临近有效截止日;
  (5)人民法院委托评审内容及要求是否表述清晰;
  (6)审核小组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事项。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托,省评协不予受理:
  (1)对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职业资格的异议;
  (2)对评估机构选择程序的异议;
  (3)对司法委托鉴定范围的异议;
  (4)对被评估对象财产基本信息的异议;
  (5)对评估程序的异议;
  (6)对外省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的异议;
  (7)对未在中国资产资产评估协会行业管理平台备案报告的异议;
  (8)对已经超出评估报告结论有效期,或者明显不能在评估报告结论成立的有效期限内完成专业技术评审的评估报告的异议;
  (9)对非省评协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
  (10)对不属于评审范围事项提出的异议;
  (11)未提出异议理由,也未提供异议证据的情形。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委托评审,省评协及时函告委托评审的人民法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相关材料随函一并退还该法院。
  5.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省评协填制《专业技术评审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五),连同《专业技术评审收费通知书》(详见附件六)一并函告委托评审法院。
  四、评审的组织实施
  省评协同意受理人民法院委托评审,在收到人民法院评审费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评审专家选聘工作,在此基础上,按以下步骤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一)选聘评审人员,成立评审专家组
  1.省评协选聘评审人员组成专家组。评审人员原则上在全国名单库中的本省人员中抽取,专家组人员由3-7人单数组成。
  2.省评协向评审人员名单库中的人员发出《拟聘任评审专家征询意见表》(详见附件七)。根据反馈意见情况,省评协将不存在回避情形可参加评审人员的名单及执业经历等信息发送给委托评审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通知涉案双方当事人到场,现场确定评审专家组成员,并经涉案双方当事人、省评协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4.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参加评审。对违反评审纪律或不胜任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经涉案双方当事人、委托法院同意,省评协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5.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评审的各项纪律,保守秘密,不得私自与异议双方当事人及资产评估机构有任何接触。
  6.评审专家应当填写《专业技术评审人员承诺函》(详见附件八),交由省评协连同评审工作底稿一并存档。
  (二)评审工作的开展
  1.评审专家组成立后,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一人作为组长。组长主要负责评审工作召集、讨论、专业技术评审报告撰写等工作。
  2.专业技术评审应在规定的地点、时间集中进行。
  3.评审期间,评审专家可以通过评审委托书及评审材料先行了解被评审项目的情况,必要时,经省评协同意可以适当方式与被评审项目的资产评估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进行沟通,或以书面的方式告知资产评估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说明等。
  4.专家组应当自组建的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专业技术评审。对个别案情复杂,专家组认为不能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评审工作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五个工作日通过省评协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5.专家组完成评审后应出具《专业技术评审报告》(详见附件九,简称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取得全部评审专家一致意见,并经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名。
  评审报告应当载明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对有关资产评估报告的概括性描述,对人民法院委托的评审事项,依据相关资产评估准则逐一进行评审,形成专业技术评审结论,在评审结论中应当列示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资产评估准则依据。
  6.专家组在评审工作中应当形成专业技术评审工作底稿,应由专家组成员签字。评审工作底稿应如实记载评审情况和专家个人评审意见。评审工作底稿包括在评审过程中获取的相关文件和有关资料。
  (三)评审后期工作
  评审工作结束后,省评协应当向委托评审的人民法院提交《关于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工作的回函》(详见附件十),同时将评审报告和评审底稿及委托材料一并移交给委托法院。
  省评协应当将以上相关材料留存一份存档,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五、评审终止
  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评协应当终止评审:
  (一)委托人民法院提出终止评审的;
  (二)资产评估机构已撤回评估报告的;
  (三)因涉案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评审工作不能进行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评审工作不能进行的情形。
  六、其他事项
  (一)省评协应与委托法院保持信息沟通,及时协调解决专业技术评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评审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二)评估机构未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评估说明或评估工作底稿的,省评协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后,应当责成评估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机构在期限内仍未提交的,省评协将函复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规定,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三)对未在期限内提交评估工作底稿及异议说明的评估机构,省评协将上报中评协,由中评协函告最高人民法院将该评估机构从人民法院涉执财产处置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中除名。
  (四)省评协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组织开展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流程图详见附件十一。

相关附件: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组织开展资产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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