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人社发[2021]6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1-12-1
实施时间: 2021-12-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1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省人力社保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6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
  在我省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以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省内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在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省内就业地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从2022年1月1日起,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二、切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
  劳动者实现灵活就业后,可按规定到户籍地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填报个人信息、灵活就业内容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可以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
  三、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就业登记机构共享就业登记信息,为参保人提供线上线下多种参保登记渠道。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需转移,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或到省外流动就业时,由省内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一次性归集,并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或跨省转移手续。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5号 2018/9/20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驻大港区外商投资企业基 津劳办[2000]15 2000/5/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 鲁建金字[2025] 2025/8/15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 粤财社[2016]17 2016/9/26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 2022/9/29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青海省 青人社厅发[202 2024/5/3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沪人社规[2023] 2023/1/27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 2023/11/7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 鲁政字[2018]29 2018/7/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 川府发[2020]18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