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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浙江省气象局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浙建[2021]1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22-2-10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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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人防办、气象局:
  为落实《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监管与服务的融合,提升工程建设全过程数字化管理水平和验收效率,决定在全省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全面落实省委数字化改革部署,以系统思维和数字化方式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全面提升工程建设领域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努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二)改革目标
  实现监管验收一体化。将各部门集中在竣工阶段实施验收的内容,通过工程建设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分解到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督促各方参建单位落实责任,加强指导服务、查验核实并归集数据,为竣工阶段的各类验收提供基础依据,破解竣工验收的堵点、难点。
  实现在线协同一体化。上线运行“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以下简称“浙里建”)重大应用,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以下简称3.0平台)和各部门业务系统对接,实现各方参建单位之间、各监管部门之间、参建单位和监管部门之间在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方面的业务协同。
  实现事项办理一体化。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纳入联合验收范围,对表单和材料整合优化,实现建设单位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次申请,相关部门并联审批、联合验收。
  (三)适用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除依法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和单独立项的装饰装修项目外,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建设过程数字化协同管理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人防、气象等部门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数字化图纸的查阅、调用等服务,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管和验收时可以数字化图纸为基础,核实建设活动是否按照审批要求、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施工,提高监管的便捷性和精准性。
  2.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人防、气象等部门在建设过程的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相关情况作为竣工阶段办理相应验收事项的依据。各部门可以通过联合开展监督检查、直接应用其他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或者材料等方式,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率。
  3.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和规划、消防、人防、防雷等方面内容进行自查自验,确认符合验收要求,通过“浙里建”生成加盖电子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共享至3.0平台作为联合验收申请材料。
  (二)推行联合验收事项一次申报
  1.建设单位确认符合联合验收基本条件的(附件1),通过3.0平台填写一张申请表单(附件2)、提交一套申请材料(附件3),一次性进行联合验收事项申请。“浙里建”、3.0平台以及其他部门业务系统共享的数据,不需要建设单位填报或者提交。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当地政府确定的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以下统称牵头部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一次性反馈建设单位是否受理。
  2.对有些验收事项结果文书(证照)是另一事项申请材料,建设单位无法在申请联合验收时提交的,3.0平台先容缺受理,前置事项验收结果文书(证照)产生后,由系统自动补充作为关联事项的申请材料,无需建设单位另行提交。
  3.对纳入联合验收范围的事项,所有事项未能一次性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可对未验收合格事项单独申请办理。
  (三)实行部门联合会商、并联办理
  1.牵头部门通过3.0平台在线会商、当面会商等线上线下方式,统筹协调各部门做好书面审查、现场查验和评定、整改跟踪和复查等工作。
  2.有关部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日常监管数据积累等因素,自行决定并告知牵头部门是否需要参与联合现场查验。联合查验后,有关部门认为需要整改的,一次性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并明确整改时限,交牵头部门汇总后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告知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复查。整改内容仅涉及单一验收事项的,不影响其他事项正常办理;整改内容涉及多个事项的,相关部门在牵头部门组织下联合复查确认。
  3.有关部门对本部门验收事项认为已经符合要求的,可以办结事项并及时出具审批结果,无需等待其他事项审批结果。本部门审查内容已经符合要求但是其他部门前置验收结果尚未出具的,可按其他部门通过验收的情形先完成内部审批流程,待其他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结果文书(证照)通过系统自动补充后,立即办结验收事项。各部门应当自受理联合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事项,牵头部门做好提醒和督促工作。
  4.政府投资项目完成联合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3.0平台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事项,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四)开展建设全过程指导服务
  1.“浙里建”产生的建设过程管理数据共享给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人防、气象等部门,有关部门和机构精准为企业开展业务培训、专项辅导、现场指导,帮助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切实落实前期审批要求,及时做好后续验收准备。
  2.推行数字化工程档案,将工程竣工档案归档材料与建设过程产生的数据进行标签对应,在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中及时归档电子文件,逐步实现自动匹配、一键归档。“浙里建”、3.0平台以及其他部门业务系统中已有的材料,包括各方参建单位曾经提交的材料和以上系统中产生的结果材料,都以电子档案方式归档,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无需再将电子档案打印成纸质材料归档,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共享、利用电子档案。
  (五)理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各环节对应关系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则上一一对应,两证许可的建设范围保持一致;项目分标段建设且由不同施工单位承建,确需以多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应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同一项目加强统一监管。
  2.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的建设范围,建设单位一次性送审施工图(含特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审查和一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后审查)。全面落实施工图分类管理改革举措,加强与企业投资低风险小型项目审批“最多15个工作日”改革的协同,将免予施工图审查的低风险工程的单体建筑面积标准扩大至10000平方米(其他条件不变)。
  3.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设范围,建设单位一次性提出联合验收申请,牵头部门统筹组织联合验收。国家确定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可以试行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具体改革措施另行制定。
  (六)加强“内部一件事”整合
  1.各部门要将一个部门的验收和服务事项作为“内部一件事”进行整合,精简材料、合并环节、集中人员、减少流转,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
  2.自然资源部门加快推进“多证合一、多验合一”和综合测绘改革,推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与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合并办理,加快实现综合测绘数据结构化。
  3.结建人防工程监管职责已划转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人防部门合署的,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并对建设单位履行结建人防工程建设义务情况进行交叉复核。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同。牵头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人防、气象等部门建立协同机制,围绕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验收、服务健全管理体系,争取有关经费保障,保障改革顺利开展。
  (二)优化监管服务。各部门要以数字化改革为契机,重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管机制,在尊重建设单位意愿的前提下针对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和疑难、复杂问题提供指导服务,不得以改革或者服务的名义增加非法定管理要求、实施“隐性审批”“体外循环”。
  (三)积极稳妥推进。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舟山市、平湖市、绍兴市柯桥区、温岭市作为试点先行实施改革;自2022年7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施改革。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1.申请联合验收需满足的基本条件.docx
  2.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docx
  3.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材料.docx
  4.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流程图.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浙江省气象局
  2021年12月31日

相关附件:
1.申请联合验收需满足的基本条件.docx    
2.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docx    
3.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材料.docx    
4.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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