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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22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规[2022]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6-17
实施时间: 2022-7-1
失效时间: 2027-6-3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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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修订了《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可结合本地区海域资源及海域使用需求等情况,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一定比例(不超过30%)制定标准,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执行所在市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所在市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尚未颁布地级以上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地区,执行本标准。
  二、本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其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项目批准时间,以政府批复出让方案的时间为准。
  三、经批准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应按照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四、按照粤财规〔2019〕2号文有关规定,已获批准按规定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项目确权登记时间2018年5月1日前的,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缴款通知书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海域使用权续期或用海方案调整等需重新报经政府批准的,批准后按照本标准执行。
  项目确权登记时间在2018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五、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我省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六、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将按照国家要求、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22年修订).docx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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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22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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