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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征[2004]57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7
实施时间: 2004-12-7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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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落实《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393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423号)的文件精神,实现税源户属地管理工作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对2004年8月31日前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务登记的规范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入贯彻《办法》是全面提高我局税收征收管理质量和水平的重要工作,对整顿我市税收秩序、优化投资环境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各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顾大局、抓落实,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出本局的具体方案。各局之间要积极配合、协调合作,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在依法行政的原则下,采取积极稳妥、科学有效的方式,对不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的纳税人逐步进行规范。
  三、工作范围、标准和处理方式
  (一)我市行政辖区内,凡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各类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向注册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册地址发生跨区县变更的,各局应按市局有关规定变更其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二)对于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且有下述情形的纳税人,各局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对于工商注册地址、税务登记地址在本区县,实际生产、经营地址在外区县,税款在本局缴纳的纳税人,其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应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其实际生产、经营地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应为纳税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上述纳税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向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述纳税人在外区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超过180天的,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向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其他各项税费的缴纳,仍按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有关的具体问题
  (一)纳税清算问题。各局在为上述纳税人办理纳税清算手续时,应按照市局有关规定结清应纳税、费、罚款和滞纳金;纳税人有应退未退税款和手续费的,应按照市局有关规定予以退税、退手续费,同时按照市局有关规定办理税收票证的缴销工作。
  (二)发票结缴问题。凡涉及税务行政许可内容的,均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规定的程序办理。对于经市局审批的自印票纳税人,由原税务登记主管机关负责统计纳税人当期自印票印制、使用和结存情况,对未使用发票不做缴销处理,并将统计结果提供给迁达地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对于使用“到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的纳税人,凡涉及改变税务登记主管机关或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重新认定发票领购资格,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事宜。
  (三)欠税管理问题。对于有欠税情况的纳税人,各局应区分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对于200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欠税,由原税务登记主管机关负责按照市局有关规定完成对这部分欠税的清理追缴工作,并向迁达地税务登记主管机关提供该纳税人的全部清欠报审资料及管理资料;对于2003年6月30日以后形成的欠税,原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应按照市局欠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迁达地税务登记主管机关提供欠税管理情况、数据资料、台帐和相关资料,由迁达地税务登记主管机关负责其这部分欠税的管理工作。
  (四)档案管理问题。各局应按照市局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纳税人税务档案的归集和保管工作。对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形成的各类税务档案,由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归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
  五、税源户的仲裁
  各局在工作中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时,应按照公文管理规定向市局上报请示,由市局核实后予以正式答复。
  六、2005年税收收入计划的制定问题
  市局将参照2004年税收收入实际情况编制2005年税收收入计划。对于因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变动而引起的税收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市局在2005年适当时间进行调查,并参照有关情况研究收入计划调整方案。
  七、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各局应按月归集、整理在此次工作中已经规范的纳税人名单,名单内容包括:计算机代码、纳税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姓名、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及其2004年度分税种的税收实际入库金额,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上报市局。在工作中发生问题的,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以前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第三条第二款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9]21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13
实施时间:200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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