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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容缺受理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市监法规[2022]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2-5-20
实施时间: 2022-6-2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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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贯彻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要求,结合我区市场监管实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容缺受理事项清单(2022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容缺受理的概念和范围
  容缺受理制度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登记许可窗口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并进行审查,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行政审批部门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
  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先确定7项依申请行政事项纳入“容缺受理”范围,并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二、容缺受理原则与后果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愿通过容缺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不愿作出承诺的,许可登记窗口不得进行容缺受理,并按照补齐补正一般告知程序办理。
  申请人提交容缺受理承诺书后,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审批工作流程办理容缺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被行政审批部门终止办理的,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对未履行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义务的申请人,行政审批部门可以拒绝提供容缺受理服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市场监管领域容缺受理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施行日期
  本清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5月20日

相关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容缺受理事项清单(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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