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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市监稽规[2022]1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2-7-26
实施时间: 2022-8-2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94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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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较大数额罚没款是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单项或者合计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案件承办部门负责办理举报奖励标准的计算、核审、发放工作。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举报渠道,受理有关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保证奖励资金及时发放。
  第七条 举报案件结案后,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审核确定是否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并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审核获得举报奖励的条件。
  第八条 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法制审核。
  第九条 案件承办部门对照举报材料、案件相关材料,审核举报事项的相关情况:
  (一)举报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身份证明等信息;
  (二)举报事项与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一致性情况;
  (三)举报奖励的主要诉求;
  (四)是否予以奖励;
  (五)需要核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依据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对照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确定举报奖励等级。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
  (二)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一条 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在征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前款规定的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部门在举报案件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部门制作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案件奖励审批表,审批表内容应当包括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举报内容,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一致性情况及初步确定的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奖励金额。
  第十四条 审批表由案件承办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单笔奖励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办案和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签后,由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单笔奖励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发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重大违法案件奖励经批准后由案件承办部门制作奖励通知书并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十五条  奖励告知可采取书面告知或其它告知方式。书面告知应当制作奖励告知书,内容包括: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举报内容,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一致性情况及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奖励金额。其它告知可采取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有效通讯形式告知举报人,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对匿名举报人,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奖励标准告知举报受理部门,由受理举报时与匿名举报人约定联系的专人按照约定的告知方式告知匿名举报人领取奖励。匿名举报人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资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八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财务部门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办理。
  第二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举报奖励,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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