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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市监规[2019]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9-7-31
实施时间: 2019-7-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77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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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第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探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规范信用修复程序,鼓励失信市场主体重塑信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信用修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是指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予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修复信用记录的过程。
  第四条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企业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自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补报并公示了企业年报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企业因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自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三)企业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更正后的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自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办理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并能够取得联系,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符合前款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有其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记录的;
  (二)有其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记录且未移出的;
  (三)抽查检查结果公示为不予配合的。
  第五条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申请信用修复,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所在的县级以上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提供核对);
  (三)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
  (四)企业信用修复证明材料。
  第六条 受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通知书。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理由。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申请信用修复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责任人参加行政约谈,作出信用承诺。
  第八条 受理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核查,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核查意见表》,并将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第九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初审部门报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信用修复的决定。同意修复的,出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决定书》;不同意修复的,出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予信用修复通知书》。
  第十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作出同意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信息记于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当次修复对应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记录统一在移出原因中标注“信用修复”。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保留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第十二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中产生的证据、材料、文书等资料整理归档,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损毁档案资料、数据信息。
  第十三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期限届满前完成注销程序的,自注销之日起终止公示,其相关严重违法失信信息记录至列入期限届满之日。因违反《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自注销之日起对其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相关限制性措施不再执行。
  第十四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期限届满前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终止公示,其相关严重违法失信信息记录至列入期限届满之日。
  第十五条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采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方式进行了信用修复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同时取消其信用修复资格。
  第十六条 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作出的相关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相关文书样式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表
  2.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受理通知书
  3.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核查意见表
  5.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审批表
  6.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决定书
  7.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予信用修复通知书
  8.送达回证
  9.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

修正:

查看附件请至http://scjdglj.gxzf.gov.cn/zwgk/fdzdgk/wjfb/t63901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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