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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函[2022]104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
发文时间: 2022-9-21
实施时间: 2022-9-21
失效时间: 2024-4-8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上海 天津 重庆
阅读人次: 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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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37号),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在相关省市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相关省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2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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