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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1]1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2
实施时间: 2001-1-1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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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近期,部分市地电话询问,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对外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所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文转发)的规定,音像著作使用权转让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对电台、电视台等单位对外转让音乐、影视节目播映权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转计无形资产一转让著作权”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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