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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海运 航空 铁路口岸外贸进口货物标准作业程序参考》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铁路局 海关总署 交通运输部 民航局 商务部 上述未列部门
发文时间: 2022-9-26
实施时间: 2022-9-26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01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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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及各直属海关,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哈尔滨、沈阳、呼和浩特、南宁、昆明及乌鲁木齐铁路局集团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有关口岸和地方互学互鉴,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提升外贸进口货物流转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外贸保稳提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6单位,共同编制了《海运 航空 铁路口岸外贸进口货物标准作业程序参考》,内容涵盖了不同类型口岸进口货物的作业程序、工作用时及收费情况等。现印发给你们,请借鉴参考。
  商务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6日

相关附件:
海运 航空 铁路口岸外贸进口货物标准作业程序参考[公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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