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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渡过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市监联字[2022]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4-25
实施时间: 2022-4-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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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国资委、金融工作部门、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春辖内各县市支行:
  现将《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渡过难关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银保监局
  2022年4月25日

  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渡过难关若干措施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全力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渡过难关,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如下措施。
  一、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一)分类有序推动复工复产。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要求,分业态分形式有序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符合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列入保供名单。优先支持居民生活必需品和复工复产供应链的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允许个体工商户线上接单、线下无接触配送。(省商务厅等部门负责)
  (三)保障用工需求。合理优化、简化员工返岗工作流程,对符合返岗条件的员工不得增设附加条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动为个体工商户用工提供服务。鼓励开展针对个体工商户的招工专场活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
  (四)强化物流保障。通过为个体工商户发放车辆通行证、人员出入证等方式,为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开辟交通运输绿色通道,保证供应链稳定。(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
  (五)开通个体工商户纾困热线。开通个体工商户纾困热线400-897-5500,及时提供纾困政策、员工上岗、生产物资采购、生活服务保障、融资贷款服务、健康码使用等方面的政策咨询、诉求反映、问题收集、转办督办服务。(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负责)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六)减免房屋租金费用。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延长至6个月。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鼓励百货、商超、专业店、商业综合体和商品交易市场等减免业户租金和管理费用。(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下调外卖平台服务费。引导美团、饿了么互联网平台企业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对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商户,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给予阶段性服务费补贴。(省商务厅等部门负责)
  (八)实行税费减免。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个体工商户,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50%顶格执行。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上述税收政策依据:发改财金〔2022〕27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
  (九)减、缓、返社会保险费用。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由从事零售、餐饮和旅游的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以单位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有雇工个体工商户,不裁员、少裁员的,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还比例提高到60%以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
  三、便利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
  (十)提供便捷高效市场准入服务。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流程。深化“证照一码通”改革,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支持个体工商户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到政府部门、街道社区、银行网点等办理业务,不得强制要求其提交纸质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适当延长许可期限。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生产条件未发生改变并做出承诺的,可以免于现场核查。从事餐饮的个体工商户许可证过期或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在2022年3月10日以后到期的,可延期使用至疫情解除后60日。因疫情不能按时换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换证期限顺延90日。(省市场监管厅负责)
  (十二)因地制宜发展“地摊经济”。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予以豁免登记。(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负责)
  四、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服务力度
  (十三)多措并举促进消费。落实省级消费券奖补政策,扩大消费券促销覆盖面,支持符合条件的“限额以上单位名录库”中个体工商户参与消费券促销活动。疫情结束后在符合城市管理规定前提下,允许个体工商户利用周边场地开展小规模室外促销活动,无需事前审批。(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保障个体工商户水电气供应。对2022年3月、4月欠缴水、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经申请审核通过后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欠费交纳期限延长至2022年5月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通过调查研判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已有贷款到期的优先续贷,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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