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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020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2-7-7
实施时间: 2022-7-7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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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力度推进长三角通关一体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交通运输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长三角海关联合协调机制
  海关系统已建立支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工作机制。总署层面成立了由署长任组长的海关支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直属海关层面成立了由上海海关关长任组长,南京、杭州、宁波、合肥海关关长任副组长的“长三角海关一体化工作协调小组”;同时,在上海海关设立长三角海关一体化工作办公室作为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同步建立各业务领域常态化协作机制,形成长三角海关间全领域、多维度的关区协作格局。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实施三年来,海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决策部署,不断健全区域海关一体协同工作机制,已制定出台并推进实施两轮《海关支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重点举措》,从物流监管、保税监管、执法服务、风险防控、打击走私五大业务领域推进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海关一体化改革,大力支持长三角区域外贸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进一步推进更高质量的通关与物流一体化
  在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工作中,海关高度重视与长三角地区港务集团的合作,共同推进长三角通关物流一体化运作。一是共同推行“联动接卸”监管模式。该模式首先于2020年11月在洋山港与太仓港之间启动运作,后续又推广至覆盖江苏太仓港、大丰港、安徽芜湖港及浙江独山港、安吉港。2022年1—5月,上述各港与上海洋山港之间以“联动接卸”监管方式共完成进出口14.6万标箱,同比增长33.9%。二是大力支持ICT(内陆集疏运枢纽)业务模式。优化货物转运监管,支持ICT(苏州)和上海港之间建设“苏州国际铁路物流中心—芦潮—洋山港”的海铁联运通道和“苏州高新港—洋山港”的河海直达通道。在本轮上海疫情期间,通过上海港集疏运体系与芦潮港铁路中心站功能叠加,支持芦潮港中心站海铁联运班列每日开行10对以上、24小时不间断运转,有力保障区域物流顺畅运转。三是支持外资船“沿海捎带”业务落地实施。创新海关监管模式,密切关区间协同配合,支持国内首单外资班轮船公司“沿海捎带”业务在洋山港正式落地,助力上海港枢纽能级进一步提升。
  对于您在建议中提出的“使用上海港的海关代码,实现在启运港报关、查验、放行一体化模式”,现行模式下一体化出口货物的检查指令在货物运抵出口口岸时触发,如要通过赋予ICT场站上海海关监管场所卸货地代码实现属地验放,需对现行作业模式做出较大调整。海关将在现行法规制度框架内,着力优化完善监管模式,使海关监管更加适应区域物流运作需求。
  三、关于信息化平台建设及其它意见建议
  海关高度重视信息化系统建设,大力推进长三角五关数据交互共用,在信息互通、监管互助、执法互认、改革协同等方面加大跨关区协作力度,不断提升通关一体化效能。对于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对“货物进行全程智能化监管并实现远程处置”,海关通过统一的转关系统实现了转关物流信息的共享,下一步将对开展货物全程智能化监管并实现远程处置进行研究。对于您提到的进口冷链消杀防疫信息无法在属地与口岸之间实现共享和互认问题,目前口岸海关完成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消毒放行后,商品即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不涉及跨关区信息共享互认的问题。
  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海关总署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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