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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市监规[2021]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1-5-28
实施时间: 2021-5-28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92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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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福建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已经2021年5月18日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简化企业注销流程,进一步深化我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按照登记管辖规定负责本辖区登记企业的简易注销登记。
  第四条 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等情形;
  (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五)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七)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或者一般注销程序。
  第六条 登记机关审查存在下列异常状态的企业,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重新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一)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二)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等情形;
  (三)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条 对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待企业补正后,登记机关应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第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第九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20日。企业可在公告期内撤销简易注销公告,终止简易注销程序,但自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十条 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后,登记机关应当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省级数据共享平台共享至税务机关。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后,登记机关未收到税务机关的异议信息的,可以受理企业简易注销申请。
  第十一条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因特殊情况可申请适当延期,但需报登记机关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简易注销承诺书》,其中分支机构提交《分支机构简易注销承诺书》(以下统称《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不需提交该项材料);
  (三)股份公司需提交由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符合法定形式;
  (四)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五)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十四条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免于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二)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三)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简易注销公告内容及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诺书》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十八条 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决定,恢复企业主体资格,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公示。
  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第十九条 对于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简易注销登记,可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工商规〔2017〕3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附件1:《简易注销承诺书》.doc    
附件2:《分支机构简易注销承诺书》.doc    
附件3:《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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