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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服务“三新经济”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冀市监规[2020]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0-6-30
实施时间: 2020-6-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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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的部署要求,着力营造全省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良好营商环境,省局制定了《关于服务“三新经济”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1.准确理解“三新经济”内涵。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的通知》(国统字﹝2018﹞111号)对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以下简称“三新经济”)的界定,“三新经济”的范围包括:现代农林牧渔业、先进制造业、新型能源活动、节能环保活动、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服务、现代技术服务与创新创业服务、现代生产性服务活动、新型生活性服务活动、现代综合管理活动。
  2.正确把握包容审慎监管的基本要求。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建立具有弹性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为“三新经济”发展预留足够空间。同时,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者放任自流。加强对新生事物发展规律研究,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对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要引导健康规范发展;对一时看不准的,预留一定的观察期,出现问题要及时引导和处置。
  二、营造宽松开放的准入环境
  3.严格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各地各部门不得作出不利于“三新经济”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公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办理各项行政许可和登记注册。摸清备案、登记、年报、认定等管理措施底数,对“三新经济”市场主体不能额外附加准入条件。
  4.放宽名称登记。放宽“三新经济”市场主体名称的行业表述用语,允许“三新经济”市场主体将体现新经济特征的个性用语、具有河北地方特色以及反映经营和创新特点的字词作为主体名称的行业表述用语。
  5.支持使用新兴行业用语表述经营范围。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包含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允许“三新经济”市场主体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支持“三新经济”市场主体将具有地方区域特色、反映本区域历史、文化、风俗等特点的经营项目,申请为经营范围。
  6.支持“三新经济”市场主体以多元化方式出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作为出资的财产外,支持“三新经济”市场主体的投资人以专利、商标、股权和债权等方式出资设立主体。
  7.实行“容缺登记”机制。凡不涉及前置许可的“三新经济”市场主体在办理主体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存在关键性材料缺失或者实质性错误、符合法定形式的,经申请人作出按期补正的书面承诺后,登记部门可先予受理,并实施跟踪服务,“三新经济”市场主体按时完善相关材料后依法予以登记注册。
  8.发挥先进标准引领作用。鼓励和支持我省“三新经济”市场主体主持或者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鼓励“三新经济”市场主体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先进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促进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
  9.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鼓励专业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开放协同的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重点园区发展提供高端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三、建立包容审慎的执法监管机制
  10.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探索对新设立的“三新经济”市场主体给予1-2年包容期,在包容期内通过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方式,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经营。
  11.规范涉企检查事项。严格按照省局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方式,对“三新经济”市场主体实施检查,并将抽查事项和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12.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三新经济”市场主体立案查处的,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的有关规定,对符合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完善风险管控体系
  13.严守执法监管底线。对“三新经济”市场主体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严守保护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底线。一旦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环境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14.加强风险管控机制建设。依托“互联网+监管”工作模式,完善风险预警和分析评价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途径,提高智能监管水平。强化风险处置决策机制,提高对新兴经济领域潜在风险敏感度和突发情况快速处置能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
  15.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信用监管体系。将市场主体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引导市场主体珍惜信用、诚信守法,提升主动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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