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市监注[2022]2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2-3-2
实施时间: 2022-3-2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103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现就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登记机关要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的要求,从2022年3月1日起使用统一的《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办理各项登记或备案业务。3月1日—31日为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场主体使用原文书和材料规范办理注册登记的,各地登记机关要接受办理,做好登记注册服务工作。省局将及时完成信息化系统改造工作,确保修订后的《文书规范》《材料规范》与登记业务工作有效衔接。
  二、各地登记机关要切实加强登记注册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准确掌握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要求。要通过官网、政务服务大厅向社会公众公开《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同时,要严格按文书规范抓紧印制市场主体登记文书,修改完善登记机关政务服务大厅的提交材料规范,及时更新官网上公布的《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相关信息,确保线上线下标准一致。
  三、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在2024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可以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要求办理。与“多证合一”改革相关的事项,可以继续按照原登记数据共享信息项要求做好信息采集和共享工作。各地登记机关在公开《文书规范》《材料规范》时,要同步提供相关文件材料,方便群众办事。
  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联系人:罗丽秋
  联系电话:0731-85693101、13687374870
  邮箱:hngszcfj@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天津市市场主体 津市场监管审批 2015/7/20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 青市监登[2022] 2023/11/1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部门关 青市监登[2023] 2023/11/16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 津政办规[2020] 2020/7/20
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9] 2019/6/22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主体登记管辖规 闽市监规[2023] 2023/9/11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 京审改办发[202 2021/7/1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 鄂市监注[2023] 2023/2/2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 内政发[2022]4号 2022/2/1
关于持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治理 切实帮助市场主体减 民函[2023]25号 2023/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