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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政务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市监注[2022]4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司法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8-26
实施时间: 2022-8-26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92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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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根据优化营商环境系列政策和《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大会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鄂营商发〔2022〕2号)要求,推动我省“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深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2021年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基础上,调整16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改革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调整事项
  1.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2.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3.兽药经营许可(非生物制品类);
  4.动物诊疗许可;
  5.渔业捕捞许可;
  6.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水产苗种场(不含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7.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水产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8.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乙种);
  9.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10.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11.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12.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13.文物拍卖经营许可;
  14.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审批);
  15.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资质审批);
  16.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审批)。
  (二)调整方式
  将以上16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改革方式由“优化审批服务”调整为“实行告知承诺”。
  (三)调整时间及范围
  自2022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施行。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1〕3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湖北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牵头负责推进改革任务落实。各地人民政府对改革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政务管理、司法、商务(自贸办)等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二)认真组织实施。对本次涉及的16项改革事项,各地、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对事项调整为实行告知承诺的,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业务流程的调整优化,修改完善工作规则和业务指南,改造升级业务系统,加强跟踪指导、协同推进。要及时倾听企业呼声和改革诉求,协调解决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扎实推进。
  附件: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事项调整表(2022年版)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司法厅 湖北省政务管理办公室
  2022年8月26日

相关附件:
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事项调整表(2022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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