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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市监注[2020]1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0-7-31
实施时间: 2020-7-3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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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19〕1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支持湖北试点商事制度改革有关措施的批复》(国市监注函〔2020〕22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9〕2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着力解决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有限、公告时间过长、登记流程容错率低等问题,进一步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减少企业注销提交材料
  企业办理注销时,登记机关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所列企业注销登记文书和材料规范要求执行。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材料。申请一般注销的企业只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清算报告》,《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不再收取企业纸质清税证明文书。对于公告期届满无异议,且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简易注销申请,实行即到即办。
  二、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区域及范围
  在原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区域和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只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发起人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进一步压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
  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坚持便民利企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30天(自然日)内,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四、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容错机制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应当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可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五、推广使用企业网上注销专区
  各级登记机关要引导推广企业使用依托湖北省政务服务网建立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通过部门间业务协同,各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企业登录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即可“一网”办结注销相关手续,“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提升企业办事体验,进一步提高企业注销办事效率。
  六、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职责分工,注重加强与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注销登记改革有序推进;要按相关文件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细化相关制度措施和工作流程;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试点政策解读,引导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注销方式。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于2020年7月31日起正式实施相关改革措施,在推进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省市场监管局。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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