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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和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市监[2022]19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6-29
实施时间: 2022-6-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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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和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抓好落实。
  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
  (省市场监管局代章)
  2022年6月29日

  个体工商户是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经济繁荣和民生就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 “六稳”“六保”工作决策部署,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采取针对性措施提振市场信心,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   提升个体工商户准入服务水平
  1.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限制。鼓励设区市、县(市、区)建立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在不涉及房屋安全隐患及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下,支持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大力支持社区(村)开展个体工商户集中登记模式,支持社区(村)提供专门场所作为经营场所集中登记点,帮扶个体工商户进驻社区(村)从事居民生活服务业。(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2.抓好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新政落实。认真落实国台办、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台湾居民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工作的通知》精神,抓好台湾居民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扩项政策落地。(责任单位:省台办、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3.优化个体工商户注销流程。开通个体工商户登记与税务注销“一网联办”服务,开展个体工商户“1+N”注销套餐式办理试点,实现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书注销“一件事一次办”。(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办、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
  4.支持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允许双方经营者同时申请办理注销和设立登记,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以保留使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5.配套推动歇业制度落地。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歇业制度安排,为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歇业备案,优化相应的税收、社保办理手续,帮助个体工商户降低维持成本。(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医疗保障局等有关部门)
  二、   助力个体工商户提升市场竞争力
  6.支持发展线上商业模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网络营销能力,探索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新兴商业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放宽入驻条件,帮助入驻个体工商户开展数字化运营服务培训,提升网上经营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7.支持转型升级为企业。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激励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优化升级“个转企”登记服务,推动“个转企”登记“一件事一次办”,允许保留原字号、行业特征。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
  8.支持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把个体工商户纳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服务范围,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质量竞争力提供免费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9.支持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苏业务受理窗口、全省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向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及相关服务。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提升市场占有率。(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三、切实降低个体工商户成本负担
  10.减免市场监管领域检验检测费。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实施期限按苏政办发〔2022〕25号文件执行)。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对省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减半收取(实施期限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11.持续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减免涉企收费。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在充分考虑自身工作实际和发展需求的基础上,主动减免部分经营困难市场主体会费,尤其是受疫情影响生存困难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民营中小微企业会费和其他收费项目。严格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程序,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涉企收费特别是“乱收费”行为。(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12.提供更多信用贷款支持。针对个体工商户“无抵押”“轻资产”的特点,运用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银行机构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扩大对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发放。鼓励银行机构开发并持续完善“续贷”“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提升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效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13.持续降低制度性成本。加大对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稳岗返还、社保补贴等政策支持力度,推动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落实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放开在就业地子女入学的户籍限制。推动降低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房租减免、“六税两费”减免等政策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医疗保障局、省教育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
  14.加大公平竞争执法力度。清理废除歧视、妨碍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严厉查处具有优势地位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挤压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生存空间的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竞争等行为。禁止和打击平台强制经营者“二选一”。(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15.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行为,不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对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
  四、加大个体工商户服务供给
  16.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充分发挥“万所联万会”工作机制作用,有针对性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普惠性法律服务事项。组建法律服务团,汇聚律师、公证、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免费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法律纠纷。(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工商联)
  17.提供职业培训服务。按规定对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创业培训、就业创业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鼓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帐资金充足地区,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按规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帮助个体经营者提升素质和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18. 发挥私个协会服务作用。引导全省各级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当好个体工商户的联络员、信息员、服务员,进一步强化桥梁纽带作用,有效解决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多领域、大范围、广覆盖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维权保障、公益活动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私个协会)
  五、统筹推进扶持个体工商户政策落实
  19.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联席会议制度。鼓励设区市层面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工作协同,统筹做好政策制定和落实工作。(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20.加强惠企纾困政策宣传。加强省小微企业名录网站建设,及时归集发布有关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优惠政策。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引导和咨询解答,提高政策知晓度,确保个体工商户能准确理解政策适用标准,确保优惠政策能直达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
  21.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监测。建立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跟踪个体工商户经营形势变化,做好活跃度、经营状况和相关优惠政策享受情况调查,动态掌握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和生产经营困难问题,为研究完善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提供决策辅助。(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请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落实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利用多种渠道开展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强政策执行跟踪检查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到“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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