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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管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资财务[2020]1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广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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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完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制度体系,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管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向我委反映。
  附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管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docx
  2.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xlsx
  3.项目绩效自评基础信息表.xlsx
  4.项目重点绩效评价要点.xlsx
  5.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格式).docx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管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结果应用有问责的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提升国资监管工作效能,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若干意见》(粤发〔2019〕5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经管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预算)中采用项目制进行分配,由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是指省国资委机关和省属企业以财政预算项目支出为对象,以财政资金投入在一定时期内所达到的总体产出和结果为主要内容,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果为目的所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绩效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统筹兼顾、公开透明、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的原则。
  第五条 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省委、省政府重点任务要求;
  (三)省国资委工作职责;
  (四)省属企业战略规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七)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省国资委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管理办法,组织省属企业开展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跟踪目标实现情况;按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配合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重点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进行公开及应用;以及其它应当履行绩效管理职责的工作。
  第七条 省属企业按照省国资委有关制度、通知要求,对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按要求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每季度向省国资委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指导下属企业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对绩效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对自评及重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等。
  第八条 绩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省属企业按要求制订项目绩效目标并随预算上报;
  (二)省国资委编制并报送预算;
  (三)预算批复及资金下达;
  (四)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日常监控;
  (五)省国资委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六)省属企业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上报;
  (七)省国资委汇总自评报告,选取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八)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九条 绩效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主要是指与资金使用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并加强对第三方的指导,对第三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推动提高绩效管理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 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的,要体现委托人与项目实施主体相分离的原则,确保绩效评价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三章 绩效目标设置与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省属企业在申报或调整资金预算时,要根据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的相关要求,结合项目实际及资金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原则上以此作为预算执行、监控、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填报的绩效目标应确保与政策目标、社会公众需求、财政投入规模、项目实施计划等相匹配,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内容。属于跨年项目的,省属企业应当明确实施年限内各个年度的阶段性绩效目标与总体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国资委职能及省属企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资金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进行定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及时效性和经济性等;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等的满意程度;
  (四)其他。
  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目标由省属企业随预算同时上报。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省属企业按程序重新报送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要根据制定的绩效目标和项目实际情况,动态掌握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确保绩效目标按期实现并按要求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对绩效运行情况严重偏离预定目标,或发现预期无绩效及低绩效的项目,省属企业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向省国资委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
  第四章 绩效评价工作内容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包括省属企业自评、省国资委重点评价两种方式。
  第十九条 在财政资金使用完毕前,省属企业逢年度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自评应涵盖项目总体绩效目标、项目阶段性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省属企业自评工作完成后要形成自评报告上报省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绩效自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依据和项目基本概况;
  (二)项目绩效目标及其调整、完成情况;
  (三)绩效自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四)组织实施绩效自评情况;
  (五)总结绩效目标取得的成果,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
  (六)自评结论及建议,提出实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制度建设措施和整改策略等建议。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在省属企业自评的基础上,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项目选择上优先考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项目以及财政资金支持力度较大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省国资委重点绩效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实现的产出情况;
  (四)取得的效益情况;
  (五)其他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绩效评价指标原则上基于预算上报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省属企业自评指标的权重由省属企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 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省国资委重点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应当达到60%。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总分设置为100分,等级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70(含)-80分为中、60(含)-70分为低、60分以下为差。
  第五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二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切实加强自评结果的应用,将自评结果作为本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应在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单位,并针对项目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被评价单位应当按要求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国资委或省财政厅组织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财政预算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等级为中、低的,所属集团在未来三年内参与省国资委经管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时予以不同程度的扣分;评价等级为差的,省国资委原则上三年内不再安排相关集团除省委省政府已定支出外的财政资金,并同步取消其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针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省属企业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且情节严重的,省国资委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调整或撤销,相应对资金予以调整或收回。对在绩效评价中弄虚作假,导致结果不正确的,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省国资委按照相关规定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应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三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2.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xlsx    
3.项目绩效自评基础信息表.xlsx    
4.项目重点绩效评价要点.xlsx    
5.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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