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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审办[2020]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20-1-6
实施时间: 2020-1-6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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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厅机关各处室、各派出审计处,厅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2020年1月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确保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审计署交给的各项任务,加快推进广西审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全面提升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参照《审计署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审计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和“建设壮美广西 共圆复兴梦想”重要题词精神,持续深入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坚决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审计署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审计工作,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审计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审计能力和水平,发挥好审计“查病”和“治已病、防未病”的建设性作用,当好国家财产“看门人”和经济安全“守护者”,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贡献审计力量。
  第三条  自治区审计厅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审计,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审计厅领导由厅党组书记、厅长、党组成员、副厅长、总审计师、自治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厅经济责任审计局局长)、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和巡视员(职级并行改革前的巡视员、副巡视员,下同)组成。“厅主要领导”含党组书记和厅长。
  厅领导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充分发挥自治区审计厅厅机关各处室、各派出审计处、厅属各单位和下级审计机关的职能作用,保证政令畅通,不断提高审计机关的公信力、执行力和工作效率。
  第五条  自治区审计厅党组书记领导审计厅党组工作,厅长领导审计厅行政工作。分管厅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协管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六条  分管厅领导要各负其责,全力协助厅主要领导抓好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审计业务建设、法治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文化建设和意识形态等各项工作,对分管、协管的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分管、协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须及时向厅主要领导报告。
  第七条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厅党组和厅长办公会的决定,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文明审计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三章  依法行政
  第八条  自治区审计厅要自觉将党的领导、依法审计和接受人大监督做到有机统一,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
  第九条  自治区审计厅根据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和审计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请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全区性审计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  自治区审计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要具有可操作性,并适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提请厅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讨论的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由相应业务处室起草,综合处或审理处组织审查。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综合处或审理处商相应业务处组织办理。
  第十二条  严格审计执法责任制和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审计、文明审计。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自治区审计厅实行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计业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自治区审计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或重要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自治区审计厅党组会议由厅党组成员组成,不是党组成员的厅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党组会议由厅党组书记或其委托的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处室人员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讨论和决定审计厅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审计署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地方审计法规、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计业务工作发展战略、规划、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审计厅内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以及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一)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拟提交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
  (十三)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第十五条  自治区审计厅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副厅长、总审计师、自治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厅经济责任审计局局长)、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审计厅纪检监察组组长、厅巡视员组成,由厅长或其委托的其他厅领导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处室负责人列席。厅长办公会议可根据议题情况邀请厅党组书记参加。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署的决定、指示;
  (二)分析审计工作形势,研究决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要点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和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草拟的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报告等;
  (四)讨论通过其他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署上报的重要报告、请示;
  (五)讨论通过由审计厅制定的审计业务和内部管理文件,以及加强与改进审计监督的重要举措和审计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
  (六)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自治区审计厅协调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请示自治区审计厅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审计厅部门预算和重大开支等事项;
  (九)研究自治区审计厅干部职工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十)研究议定其他需要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自治区审计厅厅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并按有关规定将有关研究事项提请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自治区审计厅审计业务会议,包括重要审计业务会议和一般审计业务会议。
  重要审计业务会议,由厅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其中,研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事项的由厅党组书记主持,研究其他事项的由厅长主持)或其委托的其他厅领导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包括全体厅领导,秘书处,厅办公室、综合处、审理处、审计项目牵头处室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相关人员。重要审计业务会议审议事项包括:
  (一)审计署统一组织或审计厅统一组织全区审计机关开展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事项,包括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报告等;
  (二)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审计事项;
  (三)自治区纪委监委、巡视等相关部门移送的有关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重大涉案线索审计事项;
  (四)自治区财政厅具体组织的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事项;
  (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报告(意见)征求意见稿;
  (六)涉及移送给纪委监委、公安等相关部门的问题线索审计事项;
  (七)审计报告中有关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等规定不明确,或有关方面存在较大分歧,较难作出决定的审计事项;
  (八)听证、复议和办理行政诉讼应诉的审计事项;
  (九)厅领导认为需要提交重要审计业务会议的其他审计事项。
  重要审计业务会议由厅审理处提请召开,确定议题后交厅办公室统筹安排会议,审计组所在业务处室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
  一般审计业务会议,由审理处提出,经审计组所在业务处室提请分管厅领导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包括分管厅领导、审理处审理人员、审计组所在业务处室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相关人员。一般审计业务会议审议事项包括除重要业务会议审议以外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事项。一般审计业务会议原则上不得改变重要审计业务会议作出的结论,确需改变的须提请重要审计业务会议重新研究或经主持研究该事项的重要业务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十七条  厅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厅长办公会议、重要审计业务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厅领导审核或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提出,报厅长或主持会议的厅领导批准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提交重要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的审计(调查)工作方案等事项,应事先由分管厅领导审核;提交重要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的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等事项,应按相关程序复核、审理,并经总审计师和分管厅领导审核,其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项目要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核。审计业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审计(调查)工作方案和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等事项,由责任处室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后,按程序办理发文。
  第十八条  自治区审计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重要审计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一般要在会前1天把需要讨论的材料发给参加会议人员。有关处室负责提供会议材料(含电子数据资料)并至少提前1天送厅办公室分发(电子数据资料由厅办公室交相关技术人员拷入会议专用电脑)。一般审计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有关主办处室负责。
  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审计业务会议应编写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党组会议纪要、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厅办公室负责编写,会议议定事项由厅办公室牵头协同或督促相关处室负责落实;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由审计组所在业务处室负责编写。
  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重要审计业务会议邀请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审计厅纪检监察组有关人员到会监督。需要全体厅领导参加的会议开会时间要相对集中和固定,并至少提前1天通知。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自治区审计厅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厅领导主持召开,相关处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的规定,召开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全体会议。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报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审批。会议筹备工作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由秘书处牵头负责,相关处室配合。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由秘书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抓好贯彻落实。
  第二十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示和审计工作需要,召开全区审计工作会议。全区审计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按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厅办公室牵头协调相关处室做好年度会议活动方案,报厅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召开全区性的审计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要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会议地点,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要准备充分,提高效率和质量,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不得向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摊派会议经费,不得组织会议代表参加与会议无关的游览参观活动,不得发放纪念品。
  第二十三条  厅机关各处室组织的、需要厅领导出席的会议和活动,应提前与厅办公室协商,再正式按程序报批。厅机关有关处室组织的专题会议、培训、定点帮扶等活动,需要其他多个处室人员参加的,应提前3天报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并向厅办公室报备。如相关活动之间相互有冲突,由厅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二十四条  严格会议纪律。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要按照会议通知的议题提前做好参会准备工作,准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向厅办公室报备;因重要事项需要中途退出时,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未公开之前,与会人员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会议印发的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会议材料在会议结束时退回。
  第二十五条  厅领导在工作中要密切沟通,团结协作。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审计署召开并要求厅领导参加的会议,一般按来文要求和分工对口原则由厅办公室协调,安排相关厅领导参加,必要时由厅主要领导指定。厅领导参加的重要会议精神要在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上通报。分管厅领导参加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署会议后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厅主要领导和相关厅领导通报。由处室负责人代表本厅参加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审计署召开的有关会议,参会人应将会议内容及时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并根据需要向有关处室通报;涉及办理事项的,要通过书面形式正式报告。重要会议的精神应当在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上传达学习、研究贯彻。参加会议时领取的文件应交厅办公室按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公文办理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审计厅机关行政公文应当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格式符合国家标准;审计业务文书应符合审计署统一格式规范。
  第二十七条  报送厅领导签批的公文,按照收文、发文的规范程序和厅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八条  收文办理制度。坚持“一个漏斗进、一个漏斗出”的管理模式,厅办公室负责接收所有主送本厅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来文,并根据来文内容和各处室职责分工由厅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报送分管厅领导阅批,重大事项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呈报有关厅领导阅批后转有关处室办理。时间紧急的来文,厅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在呈报厅领导阅批的同时转有关处室办理。报送厅领导个人或处室的公文,应转厅办公室登记后按程序办理(除厅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厅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二十九条  在公文办理过程中,遇有承办或牵头处室不明确的事项,由厅办公室负责协调或报请厅领导确定,有关处室不得推诿扯皮。涉及厅内多个处室业务的公文,由主办处室商有关处室办理。
  第三十条  公文起草。以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审计厅党组和自治区审计厅(含联合行文)名义发出的文电,由主办处室起草,其中涉及多个处室的,在公文送秘书处或厅办公室审核(其中发文机关含有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送秘书处审核)前,主办处室应送有关处室会签,或者由主办处室负责人通过适当形式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后在审批单中注明相关处室意见。凡涉及重要事项和出台重要政策的,须经各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送厅办公室或秘书处审核(处室主要负责人外出时,须由主持工作的同志请示处室主要负责人后方可签送);厅办公室或秘书处核稿后,按照规定呈报厅领导审签。办理涉及批复、函复意见的公文时,相关处室需将对方来文一并附送,以便领导审签时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结果报告、审计决定、移送处理书等在送厅审理处审理前,需先送厅经济责任审计局和牵头处室(涉及地方党政机关及党政部门的由经责局负责,高校的由行政事业处负责,企业的由企业处负责)审核。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意见、结果报告、审计决定、移送处理书等在送厅审理处审理前,需先送资源环境审计处审核。统一组织的行业审计项目先送牵头处室审核把关后再送审理处,其他审计业务文书直接送厅审理处审理。审理处审理通过后送厅办公室核稿,再按照规定呈报相应厅领导审签。
  涉及多个处室的公文,各处室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处室负责人须主动与相关处室负责人协商;对于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主办处室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后,由厅办公室进行协调,协调意见附送厅领导审批时参考;厅办公室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厅办公室报相关厅领导协调。
  第三十一条  公文签发。
  (一)党政公文的签发。以厅党组或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名义报出的上行文、向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发出的重要平行文,以及向下级审计机关下发的有关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下行文,分别由分管厅领导、厅长阅示,党组书记(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以审计厅名义报出的上行文,以及重要的下行文包括对全区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局性工作安排的通知、通报等,分别由分管厅领导阅示、厅党组书记会签,厅长签发;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厅联合发出的公文由分管厅领导阅示、厅长会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厅党组书记)签发;以厅党组或审计厅名义发出的其他一般性公文原则上由分管厅领导签发,分管厅领导认为需厅主要领导签发的可由其签署意见,呈厅主要领导阅示或者签发;以审计厅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原则上由分管厅领导签发,其中一般的事务性公文,可由厅办公室主任签发。由审计厅党组制定的党组规范性文件和审计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审计业务文书的签发。审计项目的审计通知书由分管厅领导签发(其中厅领导担任审计组长的由该审计组长签发)。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报告(含征求意见稿)、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意见(含征求意见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依次由经责局长、分管厅领导、总审计师、厅长阅示,党组书记(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他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含征求意见稿)、审计结果公告由总审计师阅示、分管厅领导签发;移送处理书、审计决定书和审计重要情况转送函依次由分管厅领导、总审计师、党组书记阅示,厅长签发;协助查询单位存款通知书由分管厅领导签发,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由分管厅领导阅示、厅长签发;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要情、审计专题报告、审计综合报告、重要审计信息等依次由分管厅领导、总审计师、厅长阅示,党组书记(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报自治区政府的审计要情、审计专题报告、审计综合报告等依次由分管厅领导、总审计师、党组书记阅示,厅长签发;上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的政务信息,由分管厅领导签发,分管厅领导认为有必要的由其提出意见呈主要领导签发。
  其他的业务文书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由相关厅领导签发。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审计厅党组印章、审计厅公章由厅办公室保管,经党组书记、厅长、分管厅领导或其授权厅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使用。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由厅办公室代管,经自治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其授权秘书处长签字同意后使用。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审计厅各处室要指定专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自治区审计厅公文的起草、审核、校对工作,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各处室要坚持精减公文原则,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除厅办公室和秘书处外,其他处室不得对外行文。因工作需要,各处室向下级审计机关及其内设部门印发的专项工作简报、工作动态需按行文程序报经分管厅领导签发。
  第六章  公务活动及宣传报道制度
  第三十四条  厅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调研点所在单位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市、县审计机关负责人不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厅主要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的,陪同的处室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3人;其他厅领导到基层调研检查的,陪同的处室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2人。
  分管厅领导到基层审计机关调研和听取基层审计机关工作汇报,原则上应限于分管或代管、协管的工作范围。
  第三十五条  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厅领导及处室领导不得出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举办的接见、剪彩、奠基、开业、庆典、论坛、联欢等事务性活动,原则上不签发贺信、贺电以及题词、题名、作序等。特殊情况需经厅主要领导批准。
  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规定,合理制定自治区审计厅年度外出考察学习计划。除上级安排随团出访外,未列入年度考察学习计划的,原则上不安排,确有必要的,提出报告由党组书记和厅长共同审批。外出考察学习回到单位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厅党组递交考察学习报告。
  第三十七条  审计署副部级以上领导来桂检查、指导工作,要按自治区党委、政府规定报告,并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做好有关汇报和接待工作。
  接待工作要严格落实廉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厉行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各相关处室知悉署领导或司局级领导来桂信息后要及时向厅办公室报备,由厅办公室统筹安排接待工作,厅机关服务中心以及有关对口处室负责协助。
  第三十八条  厅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全区性的审计工作会议和其他有较大影响的会议、活动,要按厅领导审定的稿件进行新闻报道。厅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等活动需报道的,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宣传报道的篇幅,主要领导控制在1000字、2幅图片以内;其他厅领导控制在600字、1幅图片以内。多位厅领导联合活动的,可适当放宽篇幅。厅领导同一内容的多场活动、或短期内到不同市县调研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活动原则上只综合报道一次。
  厅领导的讲话需要全文发表的,按程序报批后可以《审计情况通报》下发,也可在内刊《广西审计》、本厅门户网站、内网相应栏目或微信公众号发布。
  厅领导和处室负责人接受新闻单位采访,由厅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厅主要领导同意后统一安排。厅领导个人及各处室干部职工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单位关于审计工作的采访;确有需要接受采访的,经厅长或党组书记批准后由厅办公室进行协调。
  第七章  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自治区审计厅主要领导离桂出差、休假按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厅领导离邕出差、休假,应由本人向厅长和党组书记报告并报备厅办公室,时间较长的由厅主要领导确定代理分管工作的厅领导,厅办公室要将厅领导的出差时间、出差地点以及出差期间待办事项等情况通报代理分管工作的厅领导。厅领导出差返回后,应将有关情况向厅主要领导报告,必要时在相关会议上通报。
  因公、因私出国出境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全厅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干部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因事请假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区内出差需报分管厅领导审批,离桂出差的需报厅长和党组书记审批,时间较长的要确定一名负责人主持处室工作。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获批后需向厅办公室和人事处报备,以便随时掌握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离邕外出情况,方便安排工作。处室其他人员区内出差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离桂出差的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第四十一条  各处室外出组织集体活动,以及干部职工到厅外单位授课,应事前按程序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并向厅办公室报备。
  第八章  推行政务公开
  第四十二条  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审计信息发布制度、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审计工作和内部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审计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涉密事项和文件外,应按规定及时主动公布。
  第四十四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自治区审计厅门户网站或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主动回应相关方面的关切。
  第九章  作风建设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审计厅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自治区审计厅及审计厅各处室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审计厅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审计厅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审计厅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审计厅领导发表涉及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规范工作程序和时限认真负责办理。
  第四十七条  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厅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大力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八条  厅领导要深入基层调研,明确调研主题,掌握真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坚持厅领导联系点制度。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审计厅全体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荣誉和利益;要严格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熟悉岗位技能和业务知识,自觉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五十条  自治区审计厅各级领导干部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对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  廉政建设
  第五十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署廉政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第五十二条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等一般性经费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审计厅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计纪律,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为本人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十一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五十四条  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五条  加强审计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审计法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实行规章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订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和过时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审计现场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审计厅及各处室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涉及审计机关的重大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五十七条  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
  第五十八条  自治区审计厅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厅内督办职责,对自治区有关领导同志的批办件,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件,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有关部门的办理件,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等议定事项,厅领导批示和交办重要事项等要及时督办,并适时通报办理情况。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8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工作规则》(桂审办〔2016〕200号)同时废止。本厅此前制订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则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各派出审计处、厅属各单位,各市审计局可参照执行。本规则由厅办公室商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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