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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特约审计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审法[2020]5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20-5-9
实施时间: 2020-7-1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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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审计厅特约审计员工作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审计厅
  2020年5月9日

  浙江省审计厅特约审计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落实特约人员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加强民主监督和促进审计工作发展,充分发挥特约审计员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及省委实施细则、审计署和中央统战部《关于聘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审计员的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约审计员的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经济和审计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一般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三)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有民主监督意识和奉献精神,热心和支持审计事业,恪守职业道德;
  (四)自愿受聘,身体健康,能履行特约审计员工作职责,除特殊情况外,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第三条  特约审计员的工作职责
  (一)参加全省审计工作会议及有关专题会议;
  (二)参加有关审计项目及相关调查;
  (三)参加审计执法质量检查、审计纪律检查回访、审计整改督查等工作;
  (四)参与有关审计工作、审计法规制度、审计理论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和咨询;
  (五)提出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促进审计机关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人民群众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查阅审计工作文件、信息以及有关资料,了解审计工作情况;
  (七)推介和宣传审计工作,反映审计工作经验和审计工作成果,促进审计机关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八)协助办理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特约审计员的范围与名额
  特约审计员在省委统战部推荐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中聘请,聘请名额由省审计厅商请省委统战部确定。
  第五条  特约审计员的聘任与解聘
  (一)省审计厅向省委统战部提出聘请的意向和要求;
  (二)省审计厅与省委统战部共同协商后确定受聘人选;
  (三)向受聘人员颁发特约审计员聘任证书,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约审计员名单;
  (四)特约审计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聘任
  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五)特约审计员任期内因故不宜继续担任的,可以提前解聘;
  (六)对违反法律、审计纪律和规定的特约审计员予以解聘,并转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特约审计员的工作制度
  (一)对口联系制度:特约审计员对口参加有关处室的审计工作和业务活动,有关处室应确定一位同志具体负责特约审计员工作。
  (二)例会制度:省审计厅每年召集一次特约审计员座谈会,学习有关文件,交流、通报审计工作情况和特约审计员工作情况,听取特约审计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计划和总结制度:每年年初,省审计厅法规处商对口处室并征求特约审计员本人意见后,提出特约审计员工作年度计划,明确特约审计员年度工作内容、时间、处室和具体联系人等内容。年底或次年年初,对特约审计员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第七条  特约审计员的纪律要求
  (一)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其他廉政纪律;
  (二)参加审计工作期间,严格执行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以及省审计厅工作纪律和有关制度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尽职尽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
  (四)积极参加省审计厅组织的相关审计工作,确保每年至少参与一次审计工作;
  (五)以特约审计员身份应邀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当事先征得省审计厅同意。
  第八条  特约审计员的组织管理
  (一)特约审计员行政关系和工资、福利、奖金等仍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在其参加审计工作期间的差旅费、出差补助等,由省审计厅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报销;
  (二)省审计厅人事处负责特约审计员的聘任工作,法规处负责特约审计员的日常组织联络工作,有关对口处室负责安排落实特约审计员具体工作;
  (三)省审计厅定期向特约审计员寄送有关重要文件、资料,为特约审计员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四)特约审计员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工作情况按规定报送省委统战部。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特约审计员工作办法的通知》(浙审法〔2013〕99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特约审计员工作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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