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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审计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人社通[2021]249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2021-7-6
实施时间: 2021-7-6
法规类型: 人员资格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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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兰州新区组织部、审计局,甘肃矿区人社局、审计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精神,现将《甘肃省审计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审计厅
  2021年7月6日

  甘肃省审计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有利于审计人才成长和职业发展的评价制度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审计人才活力, 进一步加强审计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专业人员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审计师、高级审计师、审计师和助理审计师。各层级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甘肃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审计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包括从事内部稽核和风险管理相关工作的审计人员。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级审计师和高级审计师。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本专业助理审计师、审计师实行考试方式;高级审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高级审计师考试合格可以作为审计专业能力水平的证明;正高级审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
  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对从事国家审计人员,可将通过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作为专业能力评价的参考。
  第五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在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师考试后,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坚持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政治素质考察、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存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违反廉政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
  (二)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存在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的。
  (四)存在明显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用人单位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属于第八条第(三)款情形的,一经查实,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章 正高级审计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和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趋势。政策理论水平高、审计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具备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职业判断能力,能够领导指导某一个行业、区域、单位或部门的审计工作,组织、管理、主持完成大型审计项目,推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达到良好水平。具备较突出的创新能力,能够提出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审计理论建议或将前沿技术应用于审计工作实践,有效发挥审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审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贡献显著,获得省级以上表彰。
  (二)负责本系统或本单位审计专业工作中,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提高效益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相关工作成果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业集团批准实施,或者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广。
  (三)负责本单位审计专业工作中,积极推行新的财经审计法律法规、准则,促进制度创新及内部控制规范,作为主要执笔人(前2名)制定过2项市级以上行业或一个大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四)主持开发的审计模型或者创新审计技术方法,被省级以上单位或大型企业集团正式采用并推广,或公开出版、发表与审计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五)是审计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的本学科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业绩突出。
  第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高级审计师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其中,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人员。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人员。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可用能够体现审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审计业务工作报告、调研报告、审计科研课题、审计案例、审计方法创新规范、审计方案等业务资料(标志性成果,须经2名以上本专业在职在岗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基础上,签署是否达到正高级审计师水平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正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单位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或工作经历。以下两种情况可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一)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
  (二)任高级审计师以来,在艰边地区或县以下基层一线工作时间累计260个工作日以上的时限。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在审计项目中,能够熟练运用大数据审计方法,独立完成数据的采集、还原入库、整理(标准化)及校验工作;能够利用电子数据筛查辅助业务部门发现问题线索;能够根据审计业务思路构建审计模型。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 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的科研(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完成(前4名)通过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审计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标准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级审计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行业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4.其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7名)或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主持或组织实施全省性行业审计或重点专项审计调查项目5个,或全市性行业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项目8个。
  2.主持或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获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1项,或获省级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4项,或获市州级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5项。
  3.主持或组织实施的全省性行业审计或审计重点调查项目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5项被省政府采用,或有10项被省审计厅或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政府采用。
  4.主持或组织实施的审计或审计调查中发现并向纪检部门、司法机关移送重大经济犯罪线索3条,且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5.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中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满5年或从事审计业务满10年,并主持或组织实施完成7个大型审计项目。
  6.在大型企业担任总审计师或从事与总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累计满5年,且在任职期间未因履职尽责不到位,致使所在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本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
  7.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译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级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
  10.获市厅级表彰2次。
  11.担任国家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国内核心刊物主编、副主编3年以上;或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12.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以上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除外)。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十九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1-5项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高级审计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负责组织和指导某一个单位、部门或专业的审计业务工作,带领、指导审计师及其他审计专业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完成审计项目任务。具备较强的审计职业判断能力,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促进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指导咨询,有效推动提高某一个单位、部门的审计监督和风险管理水平或取得一定经济、社会效益。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审计相关理论或技术研究成果,或完成审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等。
  第二十二条 技术能力。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师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审计工作中,业绩突出,成效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二)作为主要执笔人(前2名)制定过市厅级以上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三)科研能力较强,取得审计专业相关研究成果,或公开出版、发表与审计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四)是本单位审计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或培养、指导的本学科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业绩突出。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任审计师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任审计师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审计师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任审计师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
  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可以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
  第二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其中,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做限制性要求,可用能够体现审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审计业务工作报告、调研报告、审计科研课题、审计案例、审计方法创新规范、先进经验总结、审计方案等业务资料(标志性成果,须经2名以上本专业在职在岗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基础上,签署是否达到高级审计师水平评价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单位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或工作经历。以下两种情况可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一)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
  (二)任审计师以来,在艰边地区或县以下基层一线工作时间累计260个工作日以上的时限。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并借助工具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在审计项目中,能够比较熟练运用大数据审计方法,独立完成数据的采集、还原入库、整理(标准化)及校验工作;能够利用电子数据筛查辅助业务部门发现问题线索;能够根据审计业务思路构建审计模型。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或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三等奖以上(定额人员)1次;或完成(前8名)列入国家级的科研(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通过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审计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标准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完成(前4名)省级审计领域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4.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前2名)1次;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审计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5.其他。获县(区、市)委县政府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国家部委、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4名)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区、市)科技奖励一等奖(前2名)1次;或考取全国注册会计师类职业资格,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1.主持或组织实施全省性行业审计或重点专项审计调查项目3个,或全市州性行业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项目5个。
  2.主持或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获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1项,或获省级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3项,或获市州级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4项。
  3.主持或组织实施的全省性行业审计或重点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中,所发现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4项被省政府采用,或有6项被省审计厅或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政府采用。
  4.主持或组织实施的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中所承担的审计事项中发现并向纪检部门、司法机关移送重大经济犯罪线索2条,且审计结果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5.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审计机构负责人累计满3年,从事审计业务累计满6年,并主持或组织实施完成3个大型审计项目或5个中型审计项目,且在任职期间未因履职尽责不到位,致使所在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本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
  6.主持开发的审计模型或者创新审计技术方法被市级以上单位或中型以上企业集团正式采用并推广1项。
  7.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表彰1次。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或列入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译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l篇;或在省级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
  10.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等次。
  11.担任省级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省级以上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3年以上。
  12.任现职前曾获省级以上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除外)。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1-6项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进行申报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市厅级”是“市州级”和“厅级”的简称,“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所取得的表彰、科技奖励、成果等如无明确规定均需与本专业相关。
  第三十四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三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科技奖励、项目(包括科研项目、课题项目、审计项目、审计调查项目)、标准、线索、审计模型、创新审计技术方法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
  “帮扶基层经历”指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基层工作经历即可,以用人单位考核认定为主,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核准。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高级以上职称时须提供由用人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人员基层服务经历文件(服务单位考核文件、人事档案、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公积金缴存单、社保缴费单等能够证明本人基层服务工作经历的相关文件、合同等)。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 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审核。
  第三十六条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第三十七条 科技奖励、项目(包括科研项目、课题项目、审计项目、审计调查项目)、标准、线索、审计模型、创新审计技术方法等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条件标准。其他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十八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不包含增刊。论文是否属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的期刊是否收录于以上核心期刊的当年要目为准。
  下列情况可代替1篇核心期刊论文:独立(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的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或独立(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本专业智库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定额人员)1次;或主持完成本专业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1项。
  下列情况可代替1篇省级期刊论文: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获发明专利(前2名)授权1次;或主持完成本专业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省内空白的项目1项。
  第三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所称大型审计项目是指:市州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审计署或省审计厅统一安排的专项审计;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省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省列重大建设项目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及绩效审计;省属、市属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或风险防控专项审计。
  本评价条件标准所称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市区)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市县财政及县级以上部门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市县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及绩效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市县重大建设项目审计;各级审计机关安排的各类专项审计;市州政府财政收支审计;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省属事业单位、中央在甘、省属大中型企业内审机构实施的对本单位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中央在甘、省属大中型企业内审机构实施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审计。
  第四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所称主持或组织实施,指在审计组中担任审计组长、副组长或主审。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审计模型、创新审计技术方法”等须提供领导签发的文件原件和被采纳单位的证明。
  第四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省级包含本省、外省;市州级、厅级为省内外市州级、厅级。“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第四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以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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