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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国资[2021]13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1-6-23
实施时间: 2021-6-23
法规类型: 湖南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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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监管企业,各市州国资委,驻委纪检监察组,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湖南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国资委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国资委
  2021年6月23日
  
  湖南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以下简称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国资监管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有关规定,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参照国务院国资委有关做法,结合省国资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国资监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省国资委按照省政府授权对省属监管企业和省国资委机关各处室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省国资委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公开国资监管信息,积极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逐步拓展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
  第四条 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个人隐私、企业合法权益和泄露商业秘密。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或补充。
  第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协调机制,省国资委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企业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及时沟通、确认。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国资监管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进行,除以下信息外,应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加强公文公开属性审核,把握主动公开信息准确性。信息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在制发文件、资料时,由省国资委机关各处室对信息公开属性进行初步确定,省国资委办公室在公文审核时应同时对拟稿处室确定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核,公文签发人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需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由各联合发文机关提出定性建议,主办机关最后确定发文属性。转发政府部门的文件,信息公开属性以转发文件标注的属性为准。
  第八条 国资监管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产生时间;本身没有明确产生时间的,以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信息产生时间,一般为相关负责人签发时间。
  第九条 落实同步解读机制,将政策性文件解读作为发文环节的必要附件嵌入发文程序,实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政策性文件公开发布时,同步发布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第十条 建立健全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动态调整机制,对省国资委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确定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国资监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主要包括:
  (一)省政府、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与省国资委工作关系密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国资委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
  (二)省国资委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事程序等情况;
  (三)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预决算信息;
  (四)省属监管企业名录、企业改革重组情况、企业经营情况、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国有产权交易信息;
  (五)省属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变动及公开招聘有关情况,公务员公开招考信息;
  (六)重点任务公开承诺事项及落实情况;
  (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意见和总体办理情况;
  (八)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情况;
  (九)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等各类会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机关各处室应增强国资监管信息主动公开的意识,加大主动公开的力度,不断完善主动公开的形式和内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国资监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主动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同时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公开:
  (一)湖南省国资委门户网站;
  (二)“湖南国资”微信公众号;
  (三)新闻发布会;
  (四)省内外主要新闻媒体;
  (五)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其中,湖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湖南省国资委门户网站是省国资委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国资监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要求及时更正。信息产生处室接到更正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关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国资委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处室代为填写。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国资监管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第十七条 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省国资委将不再受理该信息的公开申请。
  第十八条 对收到的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省国资委办公室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国资监管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相关责任处室应按程序及时答复申请人。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加工、汇总或者重新制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国资监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省国资委办公室应当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理由合理,但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应当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具体答复期限,由省国资委办公室商承办处室确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以国资监管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省国资委办公室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五章  保密审查
  第二十三条 严格落实信息公开的审查程序和责任。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国资委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国家保密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在委机关保密委员会领导下,由省国资委办公室和各处室共同组织实施,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经解密并决定公开的文件、密码电报等,应隐去发文格式和发文字号。
  第二十七条 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程序报批公开。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服务事项公开
  第二十九条 本章所称服务事项为省级政务服务热线交办、企业诉求“接诉即办”、门户网站互动交流等事项。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服务事项办理答复工作机制,由省国资委办公室牵头分办、协调、督促服务事项办理工作,各处室具体负责有关事项的承办,并统一进行答复。
  第三十一条 省国资委收到省级政务服务热线交办事项后进行初步审核,对不属于职能范围或以“12345”热线进行信访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并注明退回原因。属于职能范围内的,应在接到热线事项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电话答复来电人。特别复杂的热线事项可延长办理期限,延期时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收到企业诉求“接诉即办”事项后进行初步审核,对不属于职能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属于职能范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15个工作日内解决或服务确认。涉及多层次、多部门的制度性复杂问题,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解决的,提出延期办理书面申请,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因不满意被退回重新办理的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再次反馈。
  第三十三条 省国资委收到门户网站互动交流事项后进行初步审核,对不属于职能范围的,应直接予以答复,并告知对方相应渠道;属于职能范围内的,应在接到互动交流事项后及时办理,其中,在线咨询事项应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答复意见;监督投诉、主任信箱事项一般于7个工作日内反馈答复意见,如遇比较复杂、需要一定时间进行核实、调查、处理的重要事项,应于7个工作日内反馈阶段性情况,办理完成后及时反馈答复意见。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国资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在省国资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办公室。由省国资委办公室牵头,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各处室信息公开工作,组织研究解决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具体职能是:
  (一)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和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二)组织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三)组织开展信息公开相关培训;
  (四)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建议;
  (五)履行省国资委机关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承担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省国资委办公室负责编写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三)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四)信息公开下一年工作安排;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省国资委办公室对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一)不依法依规履行信息公开职能;
  (二)未按规定及时更新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省国资委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处室年度绩效考核,由人事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各处室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量化考核。
  第三十八条 省国资委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向省纪委监委驻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通报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 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
  第四十条 省国资委指导市州国资委和省属监管企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市州国资委可参照本办法,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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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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