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统计局等部门江苏省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政办发[2022]5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2-7-5
实施时间: 2022-7-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80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统计局、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江苏省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省统计局 省委网信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通信管理局

  为客观全面反映全省数字经济发展情况,推动各地抢抓数字时代发展机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江苏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指导意见》(苏发〔2022〕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省第十四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把数字经济作为江苏转型发展的关键增量,科学开展综合评价工作,全面反映各地发展成效,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完善数字经济发展生态,着力打造全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新高地,为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增添强劲动能。
  二、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一)基本原则。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全面性和重点性相结合,坚持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坚持系统性和导向性相结合,紧密结合江苏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要求,兼顾指标数据的可获取性,重点选取代表性较强的指标,科学反映全省数字经济发展情况,引导各地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快提高数字经济发展水平。
  (二)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五大类别28个数量指标以及1个满意度指标,共29个指标。其中,五大类别分别为数字基础能力建设、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治理、数字生态体系建设。
  三、评价方法
  综合评价以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为基础,主要采用目标进度法和综合指数法,评价对象为全省13个设区市。
  (一)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
  采用目标进度法评价全省数字经济发展情况。根据省“十四五”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确定的目标任务,用于观测各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
  1.以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本年度发展目标为依据,综合评价数字经济发展相关指标是否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2.对未设定年度发展目标的评价指标,按照省“十四五”规划目标的序时进度值进行比较评价。
  (二)设区市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
  采用综合指数法评价设区市数字经济发展情况。首先,根据各指标的当年实际完成情况计算水平指数,反映各设区市有关工作的现状;然后,根据各指标比上年的增减情况计算发展指数,反映各设区市当年有关工作的推进成效。
  1.水平指数。
  各指标水平指数(正指标)=(实际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20+80。
  各指标水平指数(逆指标)=(最大值-实际值)/(最大值-最小值)×20+80。
  大类水平指数=∑(各指标水平指数)/每大类指标数。
  总水平指数=∑(各大类水平指数)/大类数。
  2.发展指数。先计算各指标增长速度,再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各指标发展指数、大类发展指数、总发展指数。
  3.综合指数。综合指数=水平指数×50%+发展指数×50%。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统计局等部门牵头建立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对全省及各设区市开展综合评价。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有序实施评价。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每年1次,5月底前省有关部门认定并报送上年度综合评价指标数据,6月底前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三)评价结果发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全省及设区市数字经济综合评价报告,全面反映我省数字经济发展成效。
  附件:
  1.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2.指标解释

修正:

查看附件请到http://www.jiangsu.gov.cn/art/2022/7/22/art_46144_10549907.html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数字经济行动方案 皖政办[2022]10 2022/8/18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于沈阳市政协第十五届三次会议 2020/5/15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市区数字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 金政发[2018]26 2018/6/21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 沈政办发[2022] 2022/6/27
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互联网+”、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和数字 发改办高技[201 2017/10/11
关于印发《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数据[2023] 2023/12/23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核 辽政办发[2022] 2022/7/2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内政发[2022]33 2022/12/27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温政发[2018]24 2018/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