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3]160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30
实施时间: 2003-6-30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9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3]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在实际执行中可依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政策性减免和财产损失、弥补亏损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3]113号)精神,对外商投资企业停产、撤销后,其原有房屋闲置不用的,经纳税人申请,由主管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同时报送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通知》第五条所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销售但作为临时自用的商品房”转为该企业固定资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房屋转为“固定资产”的次月。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屋,若该房屋为自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房屋建成的次月;若该房屋为购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房者将该房屋交付购房者使用的次月。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 深地税发[2003] 2003/8/15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水资源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7/12/1
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沈地税发[2003] 2003/1/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 琼国税发[2004] 2004/12/28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武汉东湖综保区保税展示交易有限公 武地税函[2017] 2017/3/14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营业税征收管理的 渝地税发[2002] 2003/1/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 津国税流[2003] 2003/12/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8] 2018/5/17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丽地税政[2004] 2004/9/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6] 200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