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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22]2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2-4-3
实施时间: 2022-4-3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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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精神,推动全区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激发内生发展动力
  (一)推动内外贸产业高质量发展。围绕自治区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加大科技、产业、贸易政策支持力度,突出产业优化和产品升级,促进内外贸产业链供应链融合,增加高附加值产品和优质绿色产品供给。围绕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加强政策优势宣介,支持各类园区平台结合功能定位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支持自治区大型供应链企业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农牧厅、商务厅、国资委、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盟行政公署 、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挖掘扩大内需潜力。顺应消费升级新趋势,丰富线上线下产品和服务供给。依托内外贸数字化发展,促进产销衔接、供需匹配和消费供给。提升城市商业体系,打造呼和浩特市区域现代消费中心。推动旗县域商业体系发展,开展旗县域商业体系综合示范县建设。鼓励实体零售企业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创新销售模式。大力发展服务消费,扩大服务业领域对外开放。支持商贸流通企业通过线上线下融合方式组织开展惠民购、美食荟、年货节等消费促进活动。(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经营。深入开展外贸政策实务培训,支持外贸企业开拓贸易新渠道。发挥外综服企业作用,带动更多小微企业开展外贸业务。深入开展品牌提升行动,提升自治区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充分借助广交会、进博会、消博会等国内重点进出口展会开展组展招商工作,推动外贸进出口企业与商贸流通企业开展供需对接。聚焦区内外重点消费市场,组织企业积极参加线上线下会展和对接活动,推动更多优质、绿色“蒙字号”产品走向全国、走向世界,提升产品美誉度和品牌知名度。(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市场监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利用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
  (四)推动内外贸融合发展模式。推广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先进经验,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动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发挥自治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平台推动作用,积极探索内外贸融合发展的新模式、新举措,促进内外贸体制机制对接和一体化发展。扎实推进呼和浩特、赤峰、鄂尔多斯、满洲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完善“六体系”(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能物流、电商诚信、统计监测、风险防控)和“两平台”(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线下产业园区),更好对接国内国际市场,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规范健康发展,推动跨境电商和跨境寄递物流协同发展。鼓励内贸流通企业在商业综合体设立跨境O2O体验店,丰富产品供给,促进国内消费。(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税务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统筹利用各类开放载体。推动满洲里和二连浩特综合枢纽口岸建设及甘其毛都、策克、满都拉等重点口岸建设,拓展陆海联运通道,连通沿海港口,构建外联俄蒙、内接腹地的双向开放格局。加强口岸与腹地盟市产业园区合作,发展泛口岸经济,吸引外向型加工企业落地。推动二连浩特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试点建设,提升满洲里市场采购贸易便利化水平,扩大市场采购贸易规模。发挥重点会展贸易促进平台作用,充分利用中国—蒙古国博览会、内蒙古绿色农畜产品国际博览会等展会平台,增进国内外贸易交流。依托“蒙贸通”平台搭建出口转内销业务平台,支持国内商贸企业与外贸企业开展订单直采,引导外贸企业精准对接国内市场消费需求,多渠道拓展内销市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农牧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内外联通物流网络。加强国际货运能力建设,推动中欧班列提质增效,延伸和丰富中欧班列运行线路,拓展双向货源组织形式,服务过境中欧班列运输便利化。加快呼和浩特国际航空快件中心建设。推动锡赤朝锦陆海新通道建设,提升通辽、赤峰、乌兰察布等区域性物流枢纽地位。引导内外贸企业、电子商务、物流企业、跨境寄递企业加强业务协同和资源整合,支持公共海外仓、电子商务共享云仓、商贸物流前置仓建设。加快布局配送中心等物流基础设施网络,提高物流运作和资产利用效率。优化城市物流配送网络,支持旗县域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牧区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强化协同共享,畅通流通网络,降低内外贸商品流通成本,促进高效通达国内国际市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国资委,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优化内外贸融合发展环境
  (七)优化内外贸营商环境。推进内外贸协同监管,提高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完善信用分类监管,加强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信息公示和联合惩戒,优化内外贸营商环境。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企业创新和产品内销积极性。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深化海关国际合作,提升通关、资金结算、纳税便利化水平。简化出口转内销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缩短办理时间。加强对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活动的监管及地理标志农产品认定的管理,提升内外贸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森林认证工作,增加优质内外贸林草产品供给。(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农牧厅、林草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内外贸一体化改革创新。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落实更高标准规则,更好联通国内国际市场,促进企业拓展内外贸业务。积极参与国内市场规则与国际通行贸易规则对接,落实国家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级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培育20个自治区级内外贸一体化的试点基地和100家内外贸一体化试点企业,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带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促进内外贸一体化标准和质量提升。深入开展标准提升行动,推动内外贸一体化标准体系建设,支持服务业(商贸流通)标准化试点建设。鼓励商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发布内外贸一体化产品和服务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及有关政策法规。支持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第三方合格评定服务机构为内外贸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带动区内相关产业加快提质升级,优化供需结构。鼓励企业对其产品作出满足“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要求的自我声明,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三同”要求进行质量评价。配合完善“三同”公共服务平台,强化服务企业功能。引导和鼓励超市、便利店、电商平台销售“三同”产品,通过展会等各类渠道加强“三同”企业和产品信息宣传推广,提高消费者认知度。(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组织实施,完善各类保障措施
  (十)加强财政金融支持。统筹用好现有财政支持政策,推动内外贸融合创新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内外贸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加强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国内贸易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作用,支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积极拓展产业链承保,运用出口信用保险、国内贸易保险加强对同时经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企业协同支持,支持边境地区资源加工产业链延伸发展,研究制定符合世贸规则的国内贸易险支持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中信保内蒙古专项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围绕自治区内外贸产业,加大内外贸一体化人才培育力度,增强职业技术教育适应性,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深入推进现代学徒制,推进相关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培养熟悉国内外法律、规则和市场环境的专业人才,进一步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为企业提高内外贸一体化经营能力提供人才和技能支撑。(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内外贸一体化牵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完善工作举措,落实工作职责,推动取得实效。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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