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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人社办[2022]20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2-4-13
实施时间: 2022-4-13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92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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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3号)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度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此次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不再单独核算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和直管县(市)可支付月数,各直管县(市)可支付月数纳入原省辖市合并计算。
  二、由于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尚未实现全省统收统支,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仍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分别计算,即:截至2021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期间,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费率。(各统筹地区降费幅度详见附表)
  三、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2021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不是在去年降低基础上再进行下调。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和其他定向缓缴政策叠加执行。即:申请缓缴期的相关行业单位,在缓缴期满后补缴的工伤保险费按照阶段性降低后的标准补缴。
  四、各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此次降低费率工作,符合降低条件的省辖市要确保在5月1日起按照新的费率政策执行。
  附件:2022年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2022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
  附件
  2022年工伤保险费率降幅表
  单位:万元
<

  2021年基金收入小计 2021年基金支出小计 2021年底基金累计结余 可支付月数 2022年费率下调比例
省本级 118001 109222 166642 10 0
郑州市 48652 34320 241186 78.6 50%
巩义 3016 2897 2543
开封市 5801 5387 11020 21.7 20%
兰考 1769 12189 940
洛阳市 20252 24250 33203 16.4 0
平顶山市 7451 8581 25614 32 50%
汝州 1434 1381 944
安阳市 15376 16755 2115 1.8 0
滑县 1747 1584 669
鹤壁市 3648 4311 2175 6.1 0
新乡市 8289 16118 14973 11 0
长垣 2328 2610 2130
焦作市 11562 10092 6297 7.5 0
濮阳市 6540 5160 7161 16.7 0
许昌市 6737 8247 19946 29 50%
漯河市 5897 6890 4306 7.5 0
三门峡市 5772 6221 4449 8.6 0
南阳市 17184 15574 6953 6 0
邓州市 1324 1479 1622
商丘市 8487 6755 7152 10.5 0
永城市 3443 3461 1763
信阳市 4664 5615 9878 23.2 20%
固始 819 809 2568
周口市 7363 8885 25872 34.9 50%
鹿邑 580 444 1288
驻马店市 11091 9366 11679 16.3 0
新蔡 360 255 1411
济源示范区 4922 3662 2775 9.1 0
合计数 334508 321550 619273    


  说明:
  1、2021年底省本级累计结余中含76000万元的省级储备金。
  2、郑州市含郑州市航空港区有关数据;省直含郑州铁路局有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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