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采购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综[2022]4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8-4
实施时间: 2022-8-4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4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等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加强指导性目录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修订完善部门、市县指导性目录
  指导性目录规定分级、分部门编制,省级各部门、各市县财政局应科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一级目录和二级目录应与省级政府购买服务通用目录保持一致,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三级目录,也可以在三级目录下进行细化,制定具体反映本部门、本行业、本地区特点的四级目录。请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加快工作进度,与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务于9月底前完成指导性目录文件的印发工作,以便与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有效衔接。
  二、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强化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
  省级各部门、各市县财政局要严格将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贯穿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强化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要依法依规公开指导性目录和绩效评价结果,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
  四、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
  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2年8月4日

相关附件:
黑龙江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进一 沪财预[2016]10 2016/7/8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2015/10/20
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财综[2020]57号 2020/12/22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 宁政办发[2014] 2014/6/3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 浙财预[2024]15 2024/11/4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 财综[2016]53号 2016/11/30
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 财综[2014]87号 2014/11/15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确定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 桂财综[2015]35 2015/6/29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京财综[2016]28 2016/12/23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 台财预发[2024] 2024/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