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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综[2022]4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8-4
实施时间: 2022-8-4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02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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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等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加强指导性目录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修订完善部门、市县指导性目录
  指导性目录规定分级、分部门编制,省级各部门、各市县财政局应科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一级目录和二级目录应与省级政府购买服务通用目录保持一致,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三级目录,也可以在三级目录下进行细化,制定具体反映本部门、本行业、本地区特点的四级目录。请各市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加快工作进度,与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务于9月底前完成指导性目录文件的印发工作,以便与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有效衔接。
  二、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强化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
  省级各部门、各市县财政局要严格将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贯穿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强化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要依法依规公开指导性目录和绩效评价结果,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
  四、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
  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2年8月4日

相关附件:
黑龙江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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