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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过紧日子要求 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采[2022]2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8-26
实施时间: 2022-8-26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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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坚持过“紧日子”,压减“三公”经费支出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控公务用车购置更新管理
  (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控管理制度。各级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要根据各单位机构职能、工作任务和人员编制等情况,科学合理核定公务用车编制数量,严格按照编制数量和国家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置公务用车,更不得将公务用车户籍落在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下。
  (二)严格执行车辆购置更新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导预算单位合理提报公务用车购置更新申请,按照“先预算后采购”的原则,将必要的车辆购置更新支出编入年初预算,并规范编制公务用车购置更新预算。预算执行中严控新增公务用车购置更新事项,除疫情防控、救灾应急等必须更新的公务用车外,原则上一律不予追加购置更新经费。对部门(单位)结余资金应按规定交回财政统筹使用,不得突破规定支出范围购置公务用车。
  (三)优先以调剂方式解决公务用车不足问题。对有购置公务用车需求的,各级财政部门应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已实行公物仓管理的,要将闲置的公务用车纳入资产“公物仓”管理并公示,供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调剂使用。
  二、推进公务用车统一调度管理
  各级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公务用车(含执法执勤车辆,涉及国家安全、侦办案件等特殊车辆除外,下同)“三化”管理规定,按“平台化”管理要求,将公务用车全部纳入平台监督管理;按“信息化”管理要求,对纳入平台管理的公务用车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按“标识化”管理要求,对公务用车统一喷涂公务用车标识。在此基础上,学习借鉴先进省市经验,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调度使用,提高公车资源使用效率,压减公务用车运维支出。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于今年四季度开展全省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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