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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社[2022]3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2-9-1
实施时间: 2022-9-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32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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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障领域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障领域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领域财政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健康等领域,由市级相关部门按规定使用,履行社会治理、公共服务、行政运行等职能,或补助各区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方式分配。
  项目法分配资金指以现行法规政策为依据,按有关标准、比例和工作需要,由市级财政拨付市级主管部门(含拨付财政专户)或补助各区,用于完成政策规定项目的补助资金。
  因素法分配资金指选取人数、财力、绩效等因素,用于支持各区完成社会保障工作任务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资金的分配与拨付
  第五条 拨付市级部门资金,采取纳入年初部门预算和执行过程中细化方式安排。
  市级相关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按照市财政局预算编制统一部署的时间节点,提出项目资金需求,包括立项依据、申请金额、测算说明、实施效果、预算评审情况等,编制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经本单位集体研究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结合年度预算安排、重点任务需要、项目结余结转等情况,编制相关部门项目预算草案,按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批复项目部门执行。
  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举办重要活动或重大赛事需要、临时突发状况等因素,需调整细化预算或增加预算的,市级部门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照项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安排预算。
  第六条 转移支付各区资金,采取提前下达、执行中下达和年终结算方式拨付。
  市级部门每年按照市财政局预算编制统一部署的时间节点,提出下年度资金分配意见,经市财政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部门将下年度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各区财政局。市级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于转年执行过程中和年底前提出资金细化和结算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部门下达资金。
  因素法补助资金选取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七条 各区财政局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根据区级部门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将资金拨付区级部门或街道、乡镇等资金使用或发放部门。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市级部门和各区要优化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加强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发挥资金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的补助资金,市级部门和各区应严格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第十条 市级部门和各区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器材和设备等属于固定资产的,应严格执行国家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市级部门和各区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并做好预算公开工作。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市级部门和各区应做好补助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市级部门和各区应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对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市级部门和各区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社会保障领域具有特定用途和管理要求的项目资金,按其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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