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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价款结算有关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基[2022]6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9-5
实施时间: 2022-9-5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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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函〔2020〕3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逾期处理等事项,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节点施工后,应计算当期工程量及价款并向发包人提出施工过程价款结算支付申请;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过程结算申请进行审查核对并确认。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程序、时限、比例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可参照竣工结算支付比例确定。
  三、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可参照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方法进行编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四、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审施工过程结算文件。鼓励施工过程结算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客观、公平、公正地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履行合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五、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总额的3%,并全面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证保险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应排斥、限制或拒绝。
  附件: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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